浙江一公安局因史志记载不全被判侵权
www.zjol.com.cn
2004年01月07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省长兴县公安局因其编写的《公安志》记载不全,对他人名誉造成侵害,而被判侵权。近日,长兴县人民法院对李锦良状告公安局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县公安局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李锦良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
1997年底,长兴县公安机关以涉嫌偷税11万元为由,将李锦良逮捕,后转为取保候审。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作出批复,认为对李锦良的业务行为不应征收增值税,因此李锦良不存在偷税行为。随后,长兴县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在此后的2002年初,李锦良发现县公安局编写的《长兴公安志》记载了他涉嫌偷税被逮捕归案的内容,但并没有记载他被无罪释放的事实,李锦良认为公安局的这一行为对他的名誉造成了侵害。此后,李锦良多次与县公安局联系,但始终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2003年,李锦良一纸诉状将长兴县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长兴县公安局认为,该《公安志》记事时间下断于1998年12月,只有个别内容记载到搁笔时为止,该志正式定稿是在2000年6月20日,同年11月已交付印刷出版。而且李锦良确实曾经被逮捕归案,记载这一事实,既不是对李锦良的侮辱,也不是对其诽谤,而是为了体现长兴公安工作的历史和现状,编纂方在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李锦良曾被逮捕归案,但事实上并没有构成偷税罪,检察院也因此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这是一个延续的事实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纠正错误的过程,《长兴公安志》的记载并不全面。按一般常识推断,这样的记载足以让人误认为李锦良是"犯罪分子",这种降低其社会评价的行为已损害了李锦良的名誉权。
法院认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犯名誉权的方式不仅仅限于侮辱、诽谤这两种形式,作为史志,应当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精神,客观、公正地记载相关内容,而县公安局只记载李锦良被逮捕,而不记载其后被无罪释放的内容,显属不公正,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与此同时,长兴县公安局在出版前已明知李锦良被无罪释放,但并没有加以补正,因此主观上也存在过错。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告李锦良认为,长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与其预期的差距较大,15000元远不足以弥补其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因此他可能会于近期提起上诉。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慕雨、朱立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