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如果“乱作为”、“不作为”,不仅应立即改正,还将受到通报批评或待岗教育6个月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受到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甚至开除处分。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宁波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分处理试行办法》,对机关公务员常见的52种“常见病”戴上了“紧箍咒”。
症状:52种“常见病”
A 违反法制统一原则
1、继续或变相适用已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2、擅自或越权制订、制发违反国家和省、市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有关决策、规定的政策和文件的;
3、制发规范性文件或制定行政措施不按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批准或备案的;
4、对市政府依法作出的重大决策进行抵制、反对,妨碍政令畅通的。
B 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转变政府职能的规定
1、违法干预市场流通,或者对干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的;
2、采取行政命令方式,强买强卖、强揽业务、搭配销售,搞垄断经营、指定交易,妨碍公平竞争的;
3、政企不分,不按规定与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和中介机构彻底脱钩,影响公平竞争的;
4、非法干预企业的产、供、销活动,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
c 违反国家和省、市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1、擅自设立许可事项,或者对已经取消的许可事项继续实施许可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未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的;
4、超越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许可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D 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行政检查管理规定
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擅自实施检查的;
3、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4、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5、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6、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7、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E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依据,随意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4、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5、在委托执法过程中,对受委托执法者的执法行为疏于管理、长期失察,或者指使、纵容、暗示受委托执法者滥施处罚、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F 违反国家和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规定
1、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
2、对已经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规定项目或标准收费的;
3、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
4、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
5、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6、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
7、对坚持原则抵制违纪违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
G 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的规定
1、违反规定向企业、事业单位征收财物、摊派或者索要赞助费;
2、利用行政管理职权强行服务收费、搭车收费,或者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等形式变相收费获利,或者违反规定强制企事业单位参加各类社团组织以及各种评比、研讨、考核、培训等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强制企事业单位订阅报刊、购买图书和做广告等;
3、违反规定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或者向企业、事业单位收取咨询、信息、检测等费用的;
4、对法定的减、免、缓及出口退税等收费、税收优惠政策,擅自增加条件的;
5、以各种名义长期无偿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企业财产的;
6、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或者借检查名义“吃、拿、卡、要”的;
7、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应由本人或者本人亲属支出的费用,到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的。
H 违反国家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规定
1、违反规定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者委托给中介机构,搞有偿服务或者从所管理的中介机构分利的;
2、违反规定向中介机构收取管理费,或者巧立名目变相向中介机构收取、摊派费用的;
3、在办理行政许可、登记、认证、裁决等事项时,违反规定强行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中介服务,或者为其指定中介机构的;
4、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在中介机构兼职(包括荣誉职务)或者兼职取酬的;
5、在对中介机构监管过程中,严重失职,以致发生中介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超标收费的,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有上列第(五)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
I 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履行岗位职责
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故意不受理、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毕的;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变更许可证和执照,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3、对群众投诉不按规定处理,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其他单位有法定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有关事务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或者互相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5、其他行政不作为行为的。
J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府信用建设规定,在行政管理或民事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
处罚 待岗教育6个月
对公务员有上述52种行为之一的,责令检查、限期改正、赔礼道歉,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待岗教育处理。造成实际损害的,还应赔礼道歉或退赔。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受待岗教育处理的,实行待岗教育6个月。待岗教育由所在单位负责执行,教育内容由监察、人事部门确定,待岗教育期间由所在单位安排临时工作,期满后由所在单位进行上岗条件考核,符合条件的安排上岗;不符合条件的可延长待岗教育6个月。年度考核时已安排上岗的,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待岗教育未满的暂缓参加年度考核,待期满时一并进行上岗和年度考核,评定考核等次与上岗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辞退处理:
(一)经单位延长待岗教育后,仍不符合上岗条件或单位另行安排工作本人拒不服从的;
(二)连续两年内两次受到待岗教育处理仍不改正的;
(三)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极不负责任,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背景 96178统计显示:行政不作为投诉最多
来自市96178廉政投诉中心的统计显示,机关行政不作为现象已成为群众投诉最多的内容,公务员服务态度不好、工作作风不细、执法不规范以及乱收费等也是群众投诉的老问题。
以2003年第二季度投诉情况为例,市96178投诉中心共受理有效投诉271件,其中投诉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事业单位不作为的有41件,执法不规范的有33件,工作作风问题的28件,乱收费、乱罚款的27件,占了投诉总量的近一半。
投诉中心有关负责人坦言,这些问题都是老问题了。据分析,行政不作为的投诉主要集中在车辆乱停放的整治、流动和无证摊贩的取缔、环保污染监管、违章建筑的拆除等方面。这一方面是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增强,对行政执法部门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是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意识、公仆意识滞后于社会的进步,还与执法部门的执法力量不足有很大关系。工作作风主要表现在对群众态度冷淡、用语不文明或生硬、方法有时简单粗暴、工作推诿等方面。这方面的投诉居高不下,表明群众对行政执法部门转变工作作风有较高的期望,而且对有关部门的勤政、提高工作效率和主动服务意识怀有迫切的要求。
链接 宁波市监察局局长罗悦明:提高行政效能改善发展环境
办事拖拉、态度生硬、服务意识淡薄……这些机关综合症,以前因为够不上行政处分,往往只能口头批评了事。这次,宁波市政府114号政府令,就是要坚决遏制公务员这种“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的行为。通过效能监察,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改善经济发展环境。
机关效能高不高,监察的标准大致有三个层次:一是合不合法。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以及地方、部门制订的法规、制度。二是是否完成计划,这比合不合法高了一个层次。有的领导干部依法办事,但工作平平,你不能说他违法,但也可以说没有尽到责任。三是合理不合理。虽是依法办事的,并且完成了计划和任务,但还要看经济、社会效果怎么样。评价公务员的政绩,既要看其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看效率,最后看效益。
评说:真正让老百姓好办事
易其洋
1月1日起实施的《宁波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分处理试行办法》,对机关公务员常见的“不作为”、“乱作为”等52种“常见病”戴上了“紧箍咒”。这不仅意味着我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驶上了“快车道”,也为群众享受更到位的服务打下了基础,群众出门办事将越来越方便、舒心。
经济发展环境既包括“硬环境”,也包括“软环境”。经过多年的投入与发展,竞争城市间的“硬环境”已相差无几,谁能赢得更多的发展先机,取得更大的进步,更多地取决于“软环境”的基质。而在“软环境”方面,由于接触面广、影响力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效能显得尤为重要。
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群众出门办事就应该“轻车熟路”。如果一个政府将“为人民服务”只定位或者停留在“办成事”上,那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虽说群众出门办事,最终目的是为了把事情办成,但在办事的过程中,如果遇上个态度和蔼、服务热情、办事效率和质量高的公务员,自然如沐春风,办事也就轻松得多、惬意得多;如果遇上个态度蛮横、居高临下、办事质量和效率不高的公务员,生怕事儿办不成,只得低声下气地赔小心。即使事情办成了,心中也很不是滋味。这就要求,政府不仅要让群众“办成事”,更要让群众“好办事”。如果说从“事难办”到“办成事”是一种本位回归,那从“办成事”到“好办事”则是一种境界的提升与内涵的丰富。
长期以来,由于一些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官本位”意识强烈,群众也无奈地习惯了“办事就得求人”。与此对应的是,政府部门的一些工作人员,也忘了自己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以“官”自居,以为给群众办事不是义务是恩赐,要么不给好处不办事,要么给了好处乱办事。群众为了办成事,虽说有时候“话难听,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也只能敢怒不敢言。好不容易将一件事办成,但受的那份气却难以下咽,愤而投诉,却因为“态度好坏”、“办事效率”没个“硬标准”而“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弄得人比不投诉还气。这不仅损害了公务员和政府部门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还降低了行政效能,损害了经济发展环境,也让许多发展良机因此失去。现在好了,公务员戴上了“紧箍咒”,一言一行都有制度管着,不好好办事就可能丢饭碗。群众出门办事再也不用求这求那了,投诉也不用担心“诉”而无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