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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劳动和社保监察制度
www.zjol.com.cn  2004年01月13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日报》杭州1月12日讯 今天上午,《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草案)》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审。该条例(草案)提出,在我省实行劳动保障年检制度和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监察对象实行违法行为公布制度,成为我省强化劳动和社保监察制度的一项新举措。

    对不付工资者可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

    为监督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劳动保障部门需行使必要的执法权。草案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行使的职权:一是有权进入监察对象的工作场所调查取证,监察职权;二是在执行监察任务时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配合并查处;三是针对目前劳动保障部门由于缺乏执法手段,导致一些重大案件无法及时有效处理的实际情况,草案在地方性法规权限内,对逃避支付工资或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而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的,使用童工或者有明显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负责人逃匿或者有明显逃匿迹象的等情况下,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可以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

    对违反《劳动法》的监察对象要公开曝光

    为强化劳动及社会保障监察制度,草案规定了具体监察措施:实行劳动保障年检制度,监察对象应当对本单位上一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自查,如实填报有关材料,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核查。同时,劳动保障部门不得向监察对象收取年检费。另外,实行违法行为公布制度,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监察对象,应当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依照劳动保障法律,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监察对象,可以通过媒体、布告等方式,公布其违法的具体事实和处罚、处理的结果。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本报记者洪加祥沈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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