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疑难信访事项有望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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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1月13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在信访处理过程中,只要存在推诿、敷衍、拖延等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后果,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和信访工作人员也可能被严格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昨天开始,省人大常委会对《浙江省信访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二次审议,从审议修改的主要内容来看,“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十分明显地凸现在纸上。
群众意见两大焦点
据悉,该修订稿初审成文之后,为征集各方意见,省人大曾在地方立法网上专门予以发布。而征集到的群众意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信访得不到答复;二是有关国家机关对信访办理不认真,敷衍了事。
保障信访人知情权
一些委员在审议时指出,“有的国家机关对人民群众的信访重视不够,该解决的问题不及时解决,是造成当前重复信访,越级信访增多的重要原因。”
对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从两个方面对修改草案加以强化:首先,推进信访办理情况公开,进一步保障信访人的知情权。为此,增加了信访人有权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而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包括交办、报送和转送情况“告知信访人”的内容。
其次,对信访事项办理结果、复查意见的告知形式和实体内容作出规范,告知形式应当为“书面”告知,而实体内容“应当包括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或者决定以及相应的理由和依据”。
建议组织信访听证
在征集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提出,有些信访事项已经过县、市、省几级国家机关或者信访工作机构的反复调查处理,但个别信访人仍不服有关处理决定,坚持重复信访,已成为当前困扰信访工作的的一大难题。要求条例针对这一现象,设立信访终局裁决机制。
对此,法制委员会认为,“对地方信访人采用一些传统的告状形式进行信访,未超出法制许可范围的,不宜加以限制。”并认为,信访人重复信访的原因比较复杂,主要还是依靠有关国家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在实事求是、依法、及时,正确地处理好信访事项的同时,耐心地做好沟通、说服和解释工作。
《条例》草案还增加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为了增进信访人对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了解和沟通,并规定:“国家机关办理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组织信访听证,促进信访事项的妥善处理”;“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和复查意见,信访人应当接受。”
无后果也要追究责任
原条款中规定,对“有对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推诿、敷衍、拖延等行为,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的委员和一些群众提出,规定“造成后果的”才追究责任,标准失之过宽,为此,审议建议删去其中有关“造成后果”的内容。换言之,只要办理推诿、敷衍、拖延等行为存在,就算没有造成后果,有关机关领导和信访工作人员也可能被追究责任。同时,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和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建议增加规定“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或者复查意见的”、“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等的法律责任。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实习生 纪红霞 本报记者 魏皓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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