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协助催讨”引来五年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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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1月13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本来是好心帮人牵线借款,不料因此惹来官司和债务。绍兴市越城区某居委会的陈香凤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会碰上这种事。 1998年6月2日,绍兴个体业主孟某因急需用钱,找到在居委会工作的陈香凤救急。经陈香凤介绍,她向在某商厦工作的陈某先后借款共3万元,还款期限3个月,月息两分。后来,孟某因还不出钱,提出续借3个月要求,她的儿子张某与陈香凤一起去陈某家商谈,陈某同意,张某重写一张借条,借款时间为1998年9月2日至12月2日,“证明人陈香凤”,原来的借条作废。 一个月后,陈某为保证能要回3万元,向陈香凤提出在借条上写上她是“中间经收人”,要“协助催讨”,陈香凤觉得有理,就依陈某的意思写了。不过到了最后,孟某还是还不出钱。 陈某眼看3万元要不回来,迁怒于陈香凤,想把这笔借款转嫁由陈香凤来归还,于是利用张某借条上陈香凤写的“中间经收人”、“协助催讨”,向绍兴越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陈香凤归还借款。 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借条中的借款人为张某,遂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随后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证人证言及其他一些证据能认定陈香凤向陈某借款是事实为由,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的决定,判决由陈香凤归还3万元和利息。 陈香凤不服判决,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越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发现,二审中与陈某有利益关系的张、徐、董三名证人的证言存在诸多疑点。经多次说服工作和法律教育,这三名证人最终交代:在二审出庭作证,因陈某唆使胁迫,在庭上作伪证说看到陈香凤写给陈某的3万元借条、并撕毁借条,以及陈香凤把债务转给张某。 绍兴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陈某与陈香凤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证据不足,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原二审中原告要求陈香凤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封忠苗 越民 本报记者 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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