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调高用电价格 居民生活用电维持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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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1月18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日报》杭州1月17日讯 省电力公司今天发出文件,就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浙江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文件制定了具体实施意见。 笔者了解到,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中小化肥用电、部队(狱政、敬老院)用电外,其余各类用电价格(含冰蓄冷和电锅炉的低谷电价)在2000年浙江电网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提高0.8分钱(含税)。调整价格自2004年1月1日的用电量起执行。此外,凡是对电解铝、铜、氯碱等高耗能企业未征收“两分钱”农网还贷基金(电价)的,一律恢复征收。 实施意见对居民生活用电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幼儿园、所有中等教育(指小学毕业到大学专科教育以前阶段的教育)学校的教育用电(不包括其所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电)也被纳入居民生活用电范围。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通讯员 陆勇锋 记者 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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