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后未收回收条 引发一场冤枉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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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1月18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在江苏常熟做服装生意的绍兴市斗门镇村民张凤珠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把未卖出的296件代销羽绒服退还给对方后,因为一个小小的疏忽,没有及时收回自己签名的一张数量为298件的收条,结果收条被对方篡改为1298件后,竟作为未还货款的依据,为自己带来一场冤枉官司。1月16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驳回原告要求归还货款的诉讼请求。 2001年11月20日,在绍兴县柯桥小商品服装市场做服装生意的陈某与章某,经中间人吴某介绍,两人将价值32010元的298件羽绒服送到在江苏常熟门市部做服装生意的张凤珠那里让其代销。货到当日,由陈某执笔写了一张内容为羽绒服数量、规格和价格的收条,交由张凤珠签名后作为其收到货的依据交给陈某。因一直滞销,该羽绒服只销售出了二件,到了2002年上半年,张凤珠便将未销出的296件羽绒服退还给了陈某与章某并结清了账。当时张凤珠没有向陈某收回由自己签名的收条,也未叫陈某和章某出具退货后的手续。 2002年6月27日,陈某通过对张凤珠签名的收条进行篡改后,竟以张凤珠代销羽绒服总计1298件、合计未还货款90255元为由,向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凤珠归还货款。越城区法院经审理后,以陈某提供的经张凤珠签名的收条为依据,认定双方卖买关系成立有效,判决张凤珠归还90255元的货款给陈某、章某。张凤珠不服该判决,于2002年10月30日到越城区检察院提出申诉。越城区检察院检察官细致审查后,发现陈某提供的经张凤珠签名的这张收条中,争议部分的内容存有笔迹异样的疑点。随即该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这张收条的笔迹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争议部分数字和内容系不是一次书写,而是以后添加上去的。据此,越城区检察院向绍兴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为此,经绍兴市中级法院指定越城区法院再审后,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陈某、章某采用添加伪造的手段,恶意追诉张凤珠归还欠货款9025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本报记者 魏斌 通讯员 封忠 苗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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