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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社会办林业创造良好环境
www.zjol.com.cn  2004年01月19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在1月16日结束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委员们对《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该草案针对当前我省林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配合省委、省政府确立的“创建生态省、打造绿色浙江”的战略决策,对现行的《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有关条文作了修改。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林业开发

    随着生态需求成为社会对林业的第一需求,国家按照森林的不同用途,将之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对其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和政策措施。为适应这一变化,草案对森林实行分类经营作了相应规定:“对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各级政府将以多种方式对投资者以合理补偿。公益林管理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草案还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开发林业,建立人工商品林基地”,“人工商品林基地内的林木凭采伐许可证采伐,其采伐限额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单列管理,免交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出台不仅有利于调动社会投资造林的积极性,缓解造林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也有利于推进政府管理创新,转变政府职能,使各级林业部门更好地为林业经营主体服务,为全社会办林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监管范围从“林区”扩大到“林区县”

    从我省实际来看,近年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正在由林区向非林区扩展。由于非林区的木材经营缺少监督手段,以致给一些企业和个人非法收购无合法来源木材以可乘之机,增加了保护森林资源的难度。加强对经营加工企业的监管,已成为森林资源源头管理的重要环节。因此,草案规定了在“林区县”(林地面积占全县土地总面积50%以上的县)经营、加工木材必须经林业部门批准,将范围从“林区”扩大到“林区县”。以加强对其监督、引导,更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切实改变低水平重复建设、厂点过多过滥问题。同时,针对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各级林业部门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致使查处林业行政案件难度增加的情况,草案规定了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违法物品进行查封和暂扣。

    “盗伐”、“滥伐”有了明确定义

    目前,《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对盗伐和滥伐均没有明确定义,致使林业部门在处理行政违法案件中只能按照司法解释来区别盗伐和滥伐,司法解释的定义在实践中又不够明确和完善。此次修订的草案发挥了地方性法规填缺补漏的作用,对盗伐和滥伐均作了明确定义。草案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他人所有林木,或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或时间以外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均属盗伐林木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滥伐林木的行为: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树种、方式、时间或四至范围,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林木的(农民自留地、房前屋后的林木除外);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和时间以内,违反数量、树种或方式等规定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发生林木权属争议后,在确权之前擅自采伐有争议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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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本报记者 沈宇翔 洪加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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