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城市区将禁行“四小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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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1月19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6日通过《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对涉及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和营运三轮车(简称“四小车”)的部分做了修改。 带动力装置残疾车不得从事营运活动
目前,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普遍存在擅自改装、非法从事营运的现象,既污染环境,又影响交通安全,还给残疾人驾驶这种车辆带来困难。针对这种现象,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规定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不得增设座位、搭乘人员或者从事营运活动(患有严重身体残疾的残疾人可由监护人申请增设座位)。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残疾人专用车,按杭州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置换并予以经济补偿,同时还明确规定了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问题。 禁行车辆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牌证并予以有价回收 在市区道路行驶的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三轮车、燃油助动车交通效能低,违章现象严重,影响道路畅通,破坏市容市貌,污染大气环境。修改后的《条例》明确禁止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三轮车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车辆在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道路通行,同时规定禁行区域内的禁行车辆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牌证并予以有价回收。 “四小车”违规将暂扣并分别处理 为了顺利开展整治工作,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第五十四条,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违反规定的“四小车”进行暂扣,并对暂扣车辆予以收购、置换或托运回原籍。 据悉,继此次《条例》修订之后,杭州市计划在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及有关实施细则出台之后,结合杭州市实际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记者 沈宇翔 洪加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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