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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赠品”若有问题消费者可以理直气壮去索赔
www.zjol.com.cn  2004年02月01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春节期间,宁波退休教师老田到超市购买了一台微波炉,超市为促销,随赠了一盒礼品,内装花生、瓜子、核桃等食品。田老师回家后发现花生等食品有异味且部分霉变,要求超市退还,或予赔偿。超市则认为花生系赠送品,不属赔偿范畴,拒绝退货或赔偿。

    消费者发现赠送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能否退还或要求赔偿呢?能!消费者可以理直气壮寻求法律保护。

    首先,《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可见法律意义上的赠与其本质要件为赠与行为是无偿的,其不以收益为目的,不附加任何对待给付条件。商家所谓“赠与”则不同,消费者只有根据商家要求,在指定地点、指定商品消费总额达到一定数量时,才能获得“赠与”商品,商家的这一“赠与”是附条件的,绝非无偿。

    其次,商家也没有无偿赠与的意思,而以买卖为主要目的,消费者只有在某项买卖成交的前提下才能获得“赠品”。该“赠品”系通过有价交换取得,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赠品”价格负担付款义务罢了,付款义务已转移到“赠与”前的商品买卖中了。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法律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合格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商家不论所“赠”的是商品,还是免费安装等售后服务,都应符合国家质量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此外,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务必注意收集、保留证据,如购物发票,赠品广告,以及“赠品”的市场价格,以便在商家推诿责任时向消费者保护机构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朱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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