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非法同居生了一名女婴,3个月后,母亲弃婴而去。父亲将女婴抱至其外婆家,可外婆家人又把孩子丢了,别人捡去抚养。3年后,父亲得知女儿下落,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抚养权。
王石木与叶小妹是江山四都镇和吴村镇人,1999年3月两人同居。2000年3月11日,叶小妹产下一女取名青青,同年6月27日,叶小妹一走了之,把青青丢给王石木。6月29日,王一气之下,把青青抱到叶小妹娘家,可娘家人几天后就将青青丢到江山市区南门花坛边,好心的蔡阿贞将青青抱回家中抚养。之后,蔡的孙子不幸落水身亡,蔡便认为抱养青青不吉利,就将青青送给了江山市大桥镇的姜伟民家抚养,姜为此付给蔡188元奶水费。之后,姜伟民将青青改名为姜琦琦,并在江西省玉山县申报了户口。
2002年3月,叶小妹向江山市法院起诉,要求同王石木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判决后半年,王石木起诉要求叶小妹将女儿青青交给其抚养,但因叶小妹不知女儿下落又不到庭,王石木也未能提供女儿下落,法院只好驳回王石木的请求。王石木为此报案称“叶小妹出卖女儿”,警方对此予以调查,并对叶小妹、蔡阿贞和姜伟民进行询问。而王石木也在外围找了好久,终于知道姜琦琦就是自己的亲生女儿王青青。
2003年9月2日,王石木再次来到江山市法院,打起了要求抚养亲生女儿的官司,由于案情复杂,法院于同年12月17日对此案进行审理。
王石木诉称:叶小妹未经其同意,私自将女儿送给他人抚养,该行为违法且无效,姜伟民擅自收养他人子女,侵犯了原告对子女的监护和抚养权,属违法行为,请求两人归还女儿。
姜伟民辩称:他确实抱养过一个女婴,现取名姜琦琦,但原告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姜琦琦就是其女青青,故请求驳回原告之诉。
关于姜伟民辩称一节,法院认为:姜伟民否认其所收养的姜琦琦系青青,但从警方询问叶小妹、蔡阿贞及姜伟民的三份笔录内容看,已经可以直接证明姜琦琦就是王青青,故原告的诉称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王石木与叶小妹系其女儿青青的法定监护人,理应承担监护抚养责任。叶小妹未经原告同意,故意以遗弃的方式将女儿送给他人收养,该送养行为无效。姜伟民收养明知有下落的他人女儿,且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收养登记,该收养行为无效。王石木作为青青的法定监护人,要求重新得到女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姜伟民已对该女抚养3年零5个月,倾注大量心血和爱心,也花费了一定财力,王石木和叶小妹应支付抚养费6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