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180万 判刑1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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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2月02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温州某银行柜员陈某盗取客户现金支配号码,并虚拟现金支票,以每笔低于10万元以下金额从客户账户上提取人民币1884300元。其辩护人辩称陈某应定挪用资金罪,而检察院指控构成贪污罪。近日,温州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现年27岁的陈某原系龙湾某银行分理处柜员,于2003年3月22日和23日当班之机,利用银行综合柜面系统对“公”业务中支付10万元以下的现金无授权控制,柜员可单独操作的便利,盗取客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会计核算中心的现金支票号码,并虚拟现金支票,以每笔低于10万元的金额从这两客户的账户上提取20笔现金,计人民币1884300元,分别存入其虚拟的“杨某”和同事林某及本人的账户内。然后陈某分别从该银行的几个分理处和支行及营业部提取现金1360037.17元,将其中210037.17元还项某贷款外,将余款占为己有。
案发后,陈某退清全部赃款,并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法院遂以贪污罪依法判其入狱十三年六个月。
来源:
钱江晚报
作者:
通讯员 袁寿省 潘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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