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房产新政有了实质性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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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2月11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钱江晚报2月10日报讯:1月15日,杭州市迎来了出售房屋所得20%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第一户,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正式收取了该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记者从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征收科获悉,春节之后,前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市民日益增多,据不完全统计,迄今已不下10户。
今年1月杭州房产新政正式出台后,由于市民对新政尚未吃透,杭州二手房市场观望气氛浓郁,加上春节淡季,一度火热的二手房市场陷入了冷清之中。据春节前杭州市财政局对10家大型中介公司的跟踪调查,被列入征税范围的私房成交明显萎缩,暂不征税的房改房成了市场的主角。
首例所得税交易的产生使这一坚冰得以打破。据悉,该宗交易是1月5日成交的,1月7日到农税征管局开具了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卖方将2001年8月以43万元左右购入的商品房,转手以74万元左右的价格出让,其中可以扣除的合理费用项目有:购入该套商品房时由买方缴纳的契税、印花税、房屋登记注册费、产权证工本费、商品房土地权属 调查费、商品房土地注册登记费等,以及本次交易中由卖方缴纳的印花税、交易手续费共9584元。应纳税额=(出售价-房屋原值-合理费用)Χ20%,该宗交易共缴纳了纳税保证金59309.42元。
在这里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的纳税清算期限为12个月,纳税人须在一年之内办理纳税清算手续,逾期未办的,纳税保证金将抵缴税款。另外,纳税人还必须妥善保管好纳税保证金的收据。办理税费的减免手续需要凭纳税保证金收据原件。如果纳税人在出售住房前后一年内另购住房,可按新购住房金额占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比例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如未另购住房或购买的住房价值低于所出售住房价值的,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将全部或部分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来源:
钱江晚报
作者:
张卉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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