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将增加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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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2月17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天天商报2月17日报道 (记者
王伟民)昨日,记者从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的有关通知精神,我市增加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同时调高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标准。
按照新的规定,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调整为38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33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70元调整为295元。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为非农业户口的,由每人每月190元调整为200元;农业户口的,由每人每月160元调整为170元。
同时,我市还将参照机关的办法,调高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具体做法是,对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适当增发离休金,增发标准分别为:正省级200元/月、副省级185元/月,正厅级155元/月、副厅级130元/月,正处级105元/月、副处级85元/月,正科级65元/月、副科级52元/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50元/月增发退休费。
据悉,上述增加费用均自2003年7月1日补起。
来源:
天天商报
作者:
记者 王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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