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了工险企业是否就能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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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2月19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2月9日下午,长兴县人民法院受理并公开审理了一桩已被驳回过仲裁请求的工伤事故索赔案。此案件引起许多“局外人”注目,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它引出了一个许多人较为关心的话题:企业在给员工上了工伤保险后,企业是否就永远“保险”了。职工出了工伤事故,企业是否就能因此“躲过”。 原告沈惠林,系长兴新明华化工建材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自1990年起一直在“新明华”下属的水泥一分厂工作。2000年该分厂由桐乡振大公司租赁经营,原告继续被派遣到该分厂工作。2001年7月8日,该分厂的机立窑门喷出,造成正在窑面工作的沈惠林及3名同事烧伤。事故发生后的1年半时间里,沈惠林3次住院治疗,于2003年1月28日出院。事故发生的当月,沈惠林被长兴县人事劳动局依法认定为工伤。2002年5月8日,沈惠林又被长兴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法鉴定为四级伤残。 2003年6月17日,沈惠林向长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两被诉人支付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以及工伤津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安装空调费共计人民币90868.8元,并要求两被诉人继续承担工伤治疗费用及工伤待遇。同年12月10日“委员会”驳回了申诉人的仲裁请求,认为:申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诉人因其已为职工交纳了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而解除了应提供由工伤保险机构负责赔偿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按工伤保险政策,应由企业支付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企业应当履行。因而,申诉人关于定期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继续治疗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申诉人关于工伤津贴、伙食补助、交通费、护理费、安装空调费等请求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其工伤争议发生之日,应为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完成之日,即2002年6月领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赔偿之前。由于沈惠林不服仲裁裁决,于2003年12月25日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沈惠林自2003年6月起,因工伤退休,他认为被告振大公司少报了工伤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致使2002年10月23日长兴县社保办只支付了自2002年6月起的定期伤残抚恤金720元/月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990.50元。而两被告除报销了原告的医疗费外,只支付了工伤津贴5760元、护理费770元及部分交通费。同时沈惠林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且该义务并不因为其已办理了工伤保险而解除,故按规定原告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予支付的部分应由两被告补足,否则就属违反劳动合同。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湖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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