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不认女儿 10万终结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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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2月26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因为不认自己的女儿,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离婚了的王先生最后一次性支付给孩子10万元抚养费。 1994年,李女士在王先生的公司打工时,与王产生感情,不久两人就开始同居。一年后,李生下女儿李灵(化名),之后两人结婚。但王先生一直怀疑李灵不是其亲生骨肉,这给以后的婚姻生活埋下了隐患。 1995年底,因为夫妻生活中摩擦不断,王提出离婚。见婚姻已无法挽救,李女士提出让王承担女儿李灵的抚养费,但王先生说女儿长相、脾气一点都不像他,不承认李灵是自己的亲生女儿,拒绝支付抚养费。就这样,李女士独自带着李灵生活了8年,其间多次找到王索要抚养费,但都遭到王的拒绝。 今年,李灵上学了,花费不断增加,李女士很难继续承担李灵的生活、学习费用。无奈之下把王先生起诉到法院,并向法院提供王有经济能力抚养女儿的证据,要求王一次性支付李灵1岁至18岁的抚养费、教育费30万元。庭审中,王仍不承认李灵是他的孩子,同时也拒绝了法院以及李女士提出的做“亲子鉴定”的要求。 法院认为,王不承认自己系李灵生父,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推定李灵是王的亲生女儿;同时,王经营企业,有合法、固定的收入,依法判决王一次性支付李灵抚养费用10万元。 振东说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做亲子鉴定必须夫妻双方自愿,法院和夫妻一方不能强迫要求。从该案事实分析,王先生并没有错,但他拿不出证据来证明李灵不是其亲生女儿。因此,从有利于保护被抚养人的角度来看,举证不能的后果由王先生承担,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感谢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王红燕律师提供案源,欢迎各大律师事务所提供案源。市民有法律方面的问题,也可来电:0571-85310907,时间:周一至周五16:30—17:30)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实习生 贺琤 本报记者 金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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