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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高薪打工者连打五场官司
www.zjol.com.cn  2004年02月27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家住永康市象珠镇的陈天浪年薪8万元受聘于坐落在武义的金华福多纳机械有限公司,想不到却惹出5场官司。2月16日,陈天浪不服金华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向该院提交了《民事再审申请书》。

    2002年10月8日,金华福多纳机械有限公司与陈天浪签订了一份聘用陈天浪为公司生产经理的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陈天浪“主要负责防盗门产品的技术改良、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等工作,为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并及时保质保量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公司每月预付陈天浪工资3000元,年薪(从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止)8万元。但到去年1月18日,陈天浪就离开了福多纳公司。福多纳公司对陈天浪任职期间出现的不合格(报废)产品进行统计后,武义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不合格(报废)产品作出损失9万多元的结论。

    1月23日,陈天浪书面通知福多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期间,福多纳公司未按协议支付陈天浪工资,到1月18日3个多月当中只支付了2000元。2月初,陈天浪向武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福多纳公司支付3个多月的工资、延长劳动时间的报酬、经济补偿金等共计7万多元。福多纳公司也向武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陈天浪赔偿公司经济损失9万多元,理由是陈天浪“在任职期间因缺乏应有的技能,造成大量防盗门产品报废,导致9万多元直接经济损失”。

    陈天浪认为,防盗门产品系由多人合作完成且按图纸生产,出现不合格产品应由生产工人负责。他根据协议应负的只是监督管理责任,不能说产品任何质量问题都由他负责。另外,福多纳公司提交的不合格产品和报废品汇总表都没有他的签名,不能证明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武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福多纳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陈天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驳回公司的申诉请求;公司未及时支付陈天浪工资,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但陈天浪延长劳动时间的证据不足。因此,武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福多纳公司支付陈天浪所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万多元。

    对武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福多纳公司不服,就防盗门产品报废的经济损失和陈天浪的工资问题,分别向武义县法院起诉。武义县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福多纳公司要求陈天浪赔偿经济损失的起诉。对工资问题,武义县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公司应付清陈天浪工资,因而判决福多纳公司支付陈天浪工资、赔偿金等共计3万多元。

    福多纳公司不服武义县法院的判决,向金华市中级法院上诉。在上诉状中,该公司认为,陈天浪违反劳动协议,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陈天浪应承担责任。金华市中级法院认为,陈天浪没有按协议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大量不合格产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属于严重失职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2003年1月18日陈天浪离职时,虽然未在不合格产品清单上签字,但庭审中陈天浪承认清点时是在现场的。在一审诉讼中,福多纳公司拿出了不合格产品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证据,而陈天浪未提供一份证据,也没有提出有关其他抗辩依据。陈天浪已通过诉讼在报酬方面获得了保障,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陈天浪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擅自离开公司,违反了劳动协议的规定,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去年12月9日,金华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武义县法院“陈天浪不必赔偿经济损失”的一审判决;由陈天浪支付金华福多纳机械有限公司9万多元经济损失。


来源: 金华新闻网  作者: 蒋中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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