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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残赢了官司 不满收费又告律师
www.zjol.com.cn  2004年03月05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乘车发生了车祸受伤致残,请律师打赢官司,之后又认为律师多收了钱,于是接着与律师打起官司。日前,湖州吴兴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新鲜的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58岁的曹某在温州上班,2002年6月9日,他从湖州坐长途汽车,行至富阳时发生交通事故,因而落下残疾。为得到赔偿,曹某于当年10月找到湖州一家律师事务所,双方协商约定,如果曹某通过调解方式得到赔偿,手续费500元,代理费8万元以内按15%支付,超过8万元的按30%收取,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当天,曹某支付了500元手续费。

  此后,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受指派代理曹某的案子,在多次与事故肇事单位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同年12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赔偿。

  2003年6月10日,曹某打赢了官司,他拿到了166136.01元赔偿款。7月17日,曹某第二次付给了律师事务所代理费37800元,共计38300元钱。

  事后,曹某总觉得律师收费过高,经向其他律师事务所和物价管理部门咨询后,他认为这家律师事务所违规多收了代理费35816.46元,于是曹某找到律师事务所要求退钱,却遭到拒绝。因协商不成,曹某又向法院状告这家律师事务所,要求判决返还代理、手续费38300元,另外还有车旅费400元,共38700元。

  曹的理由是,律师如果用调解方式解决,可以按原协议收费;但他的案子最终是由诉讼途径解决的,国家对律师代理这样的业务收费是有标准的,他的案子收费最多只要5000元,而对方却收了近40000万元,相差太远。

  吴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诉讼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体现,真实有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多收代理费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准许。如被告的收费行为违反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原告可以向物价管理部门举报并请求行政处罚。因此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施国峰 本报记者 柴明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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