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8时半,温州银都花园向房开公司索赔5000万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在省高院公开审理。经过近6小时的审讯,双方同意庭下调解,并于两三天内拿出方案,如果调解不成,原告表示将坚持诉讼请求。
由于本案是省内第一起以业主委员会为诉讼主体的案件,因此引来了杭州几家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前来旁听。杭州西湖家园的业委会副主任黄女士对记者说,他们小区也与开发商在打官司,希望能从此案中吸取相关经验,增加他们的胜算率。
昨天上午8时,30名前一天专程赶到杭州的银都花园业主,从黄龙宾馆统一乘车前往省高院。前一晚大家研究到很晚,但因为拥有了一些“重磅证据”,所有业主和两名律师都很有精神。与旁听席上原告方庞大的“亲友团”相比,被告方不但没有“拉拉队”,连本人也没有露面,但两名律师在辩论方面却毫不示弱,对原告举证进行各种反驳。双方就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法院是否有权管辖该案以及广告中的宣传是否该作为开发商的承诺、是否能成为房屋购房合同中的条款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法庭辩论:
焦点一:业主能否作为诉讼主体
该案之所以在社会上引起不小影响,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该案是我省第一起以业主委员会为诉讼主体的案件。
被告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是商品房的出卖人和买受人,业主委员会从未与被告签订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形成买卖关系,因此原告不能主张他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也不能替代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
而原告认为,业主委员会不但是业主的授权单位,还是享有法律赋予权利的单位。业主推选出业主委员会来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管理权,如果诉讼的标的物与全体业主共有权有关,通过大会决议后,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起诉、应诉或参与调解、仲裁等活动。这也符合诉讼便利的原则。原告律师张仁指出,如果本案胜诉,将来我省在此类案件中,业主委员会在维护集体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都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起诉,这也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次有力推动。
焦点二:广告承诺能否成为合同条款
原告认为,开发商在广告以及房书中多次采用“四星级物业管理、5000平方米俱乐部、21世纪精品小区”等宣传资料吸引大批业主。而在之后4年里,承诺中的事项都没实现,这是违约,也是对业主的侵权。
而被告认为,如果房开商没有明确、具体承认,那广告宣传资料就不能作为房屋合同条款。而原告所列举的13项未履行承诺,没有完备地出现在一份具体材料上,都是零碎地出现在一些相关资料中,因此这些宣传资料不能被视为正式承诺。例如绿化面积问题,在1997年到1999年的相关资料中,就有33.4%到50%四个不同版本,因此不能简单认定50%就是开发商作出的承诺,更不能将其认定为合同条款。
对此,一些旁听人员纷纷表示,购房时千万不要轻易相信广告和楼书中的有关资料,要尽可能去现场看看。
焦点三:一张作废的设计图纸
审理时,一张1996年该房开公司提交给规划部门的设计图纸,引来了激烈争论。原告称,他们在原温州市规划局的档案室找到惟一一张小区开发前的设计图,这张设计图上清楚标明了小区内俱乐部、围墙、小道等公配设施;而被告指出,这张设计图只是初稿,1998年1月13日的定稿上,俱乐部在围墙外,不属于小区共同财产,同时小区东首围墙也是按照定稿中的设计施工的。
被告还指出,开发商在广告中明确指出,相关设施如果政府部门有变动,开发商不负全责。现在小区有些变化是政府部门核准的,不能说开发商违约。对此,原告认为,开发商与政府之间的行政变更,不能说明开发商与业主之间也发生变更。以往就有开发商为了个人利益,在房屋卖出后变更相关款项,不但危害消费者利益,也直接导致腐败的发生。将来的房产开发中,如果要变更相关条款,不但要征得政府部门同意,也要征得业主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