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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牛,牛伤人,谁之过?
www.zjol.com.cn  2004年03月17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案例]: 3月9日,安吉县法院判决了一起离奇的动物伤人案。去年7月11日早晨,德清县农民郎尚明骑摩托车带着猎狗去打猎,途经港口村路段时,猎狗突然从摩托车上跳下,追咬港口村村民张天时拴在田里吃草的耕牛,耕牛挣扎时将拴牛的竹桩拔出,窜上公路狂奔,撞倒骑摩托车路过的村民邱小根。经诊断,邱小根属外伤性脾破裂,做了脾脏切除手术,共花去医疗费一万余元,因误工造成损失近2000元。

    经司法鉴定,邱小根构成五级伤残。事后,张、郎只分别赔偿了1000元和2000元。索赔无果,邱向法院起诉。法院判令两责任人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其中张天时承担近万元,郎尚明承担9.6万余元,两人互负连带责任。

    动物致害是无过错责任

    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红尔:《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条文内容看,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一旦造成损害事实,除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外,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论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动物的本性决定了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致人损害的危害,作为管理人必须对动物加强管束,同时也必须对动物的危险性负责。

    动物致害也可以免责

    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国庆:本案中牛的主人辩称,若不是猎狗无故突然攻击耕牛致其受惊,不会发生伤人事件,因而提出应由狗主人承担全部责任。这一理由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只有具备了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才能不承担责任。免责事由主要有两个:一是受害人自己存在过错,如挑逗动物而被咬伤;二是因第三人的过错诱发动物致害行为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得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负责举证,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过错引起。

    连带责任不可避免

    安吉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章一红:这是一起典型的动物致害侵权纠纷,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争议的焦点是损害究竟由狗主人或者牛主人,还是由狗和牛的主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张虽尽到注意义务,对耕牛用竹桩进行拴养,但其选择了离公路较近且相通的地方放牧,自己还离开了现场,使牛处于缺乏管束的状态,存在一定过错。郎明知猎狗攻击性强,但未设任何防护装置,并在公路上行驶,造成危险隐患,应负主要责任。两人对动物疏于管理,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主持人:动物或多或少存在着致人损害的危险,各地对动物的管理力度相对较大,如城市要求对饲养的动物必须办证登记、定期检疫等。但目前农村仍是动物管理的一个盲区。从一些动物致害纠纷案件看,大多发生在农村地区。希望有关部门把管理工作延伸到农村,让动物与人类更好地和睦相处。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记者 楼欣建 通讯员 孙国华 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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