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类污染纳入环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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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3月18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据新华社北京3月17日电
2005年1月1日起,科研、监测(检测)、试验等单位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将按照污染源进行管理,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的污染将纳入环境监管范围。这是国家环保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作出的规定。
据国家环保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实验室类污染损害人体健康,对环境的危害不容忽视。国家环保总局将在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和杭州市开展试点工作,对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进行检查。
《通知》规定,试点城市应于2004年9月30日前完成对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废水、废气排污口的规范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水、废气、噪声的,应于2004年10月31日前完成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应依法进行处理;对使用性质调整、改变或废弃的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应在彻底消除污染隐患后,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备案,禁止将废弃药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场地、建筑物、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使用,禁止随意丢弃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废液等。
来源:
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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