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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利费用逆差近年持续走高 2003年近60亿
www.zjol.com.cn  2004年03月18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2003年,浙江省官方登记在案的技术出口交易只有7项,价值136.7万美元,而同年,浙江引进232项技术,付出了7.05亿美元的真金白银,两者相差7亿多美元,近60亿人民币。

  全国情况同样如此,2000-2002年,我国对外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和特许费持续走高,远远高于外方支付给我国的费用。在2002年的收支表中,这项费用的逆差接近30亿美元。

  一进一出,差额悬殊。商务部官员透露,当前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劣势已经非常严峻,这种情况不仅会造成国内企业、行业的灾难,也会造成国家贸易利益的重大损失,要以国内法的形式,给在知识产权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内企业以更多保护。

  与此同时,始自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的修订工作,一直备受各方关注。今年经全国人大第二次审议后的修订稿在修改之后,将于下月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第三次审议。

  新法最显著之处在于加入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章节。第五章《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其他地方与此相配合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有限制权利人滥用权力的规定。

  “DVD事件”曾让企业饮恨

  2002年的DVD事件至今令人记忆犹新。当时,6家国外企业组成的DVD6C联盟向中国几十家DVD生产企业索赔高额专利费。这好像是点醒了许多外商企业和行业联盟,之后思科诉华为案、彩电、电池、数码相机等产业因知识产权而起的贸易纠纷,让我国众多企业和行业蒙受重大损失。

  “DVD”事件的连锁效应已逐渐波及到我高科技产业的多个领域。一些国外企业已陆续对我高清晰度电视、数码相机、可视电话等出口产品提出收取专利费的要求。不久的将来,可刻录DVD、蓝光DVD等高端视听产品的专利纠纷可能会接踵而至。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顺德说,“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权利一样,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应该有合理的、适当的限制。在DVD等一些案件中,发达国家存在着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的嫌疑”。

  同时,我国尚没有充分的法条去保护外贸产权,诸多产业尚未建立起国家标准体系。这样既不能有效保护产业利益,也无法利用技术标准对国外进口产品进行限制与规范。最终结果是我国企业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产权收支差额悬殊

  根据商务部统计,2003年,浙江省共登记技术进口合同232份,合同金额7.05亿美元,占全国合同总金额的5.24%,技术进口总金额位居全国第六,大多集中在制造业和医药行业。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机电产品进口处副处长陶飞说,企业向国外引进技术,技术处于弱势的一方,要支付一笔不菲的转让费用。而且外方往往还会提出一些附加要求。前不久,台州的海正制药从国外引进配方,对方甚至提出,除了支付专利使用费以外,还要按照3%—5%的比例,从销售额中提成。

  浙江企业以制造业和医药行业为主,两大行业均为技术引进大户。高额的技术使用费用,加上苛刻的条件,势必导致企业成本增加、负担加重、出口竞争力减弱。

  目前,我国对外贸易中高科技和机电产品的出口,已经占到外贸出口总数的50%以上,2002年,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损失高达170亿美元。去年,美国借337条款的起诉案件在全球范围内一共18例,其中中国就占到7例。

  去年,浙江省官方登记在案的技术出口交易只有7项,价值136.7万美元,其中大多是软件出口,包括浙大网新恒宇软件有限公司出口道富银行和信托公司,伊博电源杭州有限公司出口香港百富电子有限公司。

  陶飞说,浙江的机电和软件行业,并不乏可圈可点的产品,一年只有7项有偿使用的技术合同,明显偏少。这不排除有些行业不太注重保护知识产权,而且国内缺乏游戏规则,企业难以依法获得技术产权收益。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国外,一张楼盘的园林设计图都要收取很高的转让费用。

  用国内法保护自己

  在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中,既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保证国民待遇、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等原则,同时也有条文明确规定:“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

  商务部在此次对贸易法的修订稿中,更多地运用了TRIPS中的这个原则。新增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这一章,其实侧重点在于,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对外贸易中滥用其专有权和优势地位的行为。

  李顺德说,在旧版的《对外贸易法》中,虽然也有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但比较少、比较分散,也比较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权利人权利,而不是限制权利人滥用权力。此次《外贸法》修订最大的意义恐怕在于,充分利用国际规则,在国内法中尽可能保护自己。

  外贸产权法规扩容

  商务部在对于修订草案的说明书中称,美国法典第19卷中直接涉及对外贸易的条款有1223条;欧盟涉及此类的条例指令也达上百条,日本的外贸法有143条,加拿大外贸法有392条。与这些贸易大国相比,即使修改后,这部分内容条款仍然比较少。

  对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的《对外贸易法》的重新修订,早在入世之前就是题中应有之义。原国家外经贸部在2001年将修改外贸法列入立法规划,并成立了修改工作小组。2003年年底,修订草案提交到全国人大,此时原国家外经贸部已经改为国家商务部。与共8章44条的现行外贸法相比,商务部修订后经国务院法制办通过、提交到全国人大的草案,共11章76条。其中新增35条,修改29条,删去2条。


来源: 都市快报  作者: 董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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