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蛀虫”警察 宁波上堂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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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3月19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公安“蛀虫”李曙光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日前在宁波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 拥有大学文化的李曙光今年51岁,曾任杭州市公安局刑事侦察处处长、刑事侦察支队支队长、杭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助理巡视员。 李曙光在职期间非法受贿人民币87万元,美金4000元;贪污公款5.9万余元;挪用公款23万余元。 李曙光借与公安局刑事侦察处合办曙光寻呼台为由,为王某谋取利益,并于1993年非法收受王某贿款人民币2万元。同年6月又非法收受王送的人民币30万元。2001年初,王某妻子周某向李曙光要钱,李给对方人民币3万元。 在办理浙江南都控股集团公司被骗600万人民币一案中,李曙光利用职务之便使该公司得到赔偿,并于1996年底非法收受该公司下属浙江南都房产公司总经理许某送的人民币15万元。 李曙光在办理旅法华侨邱某、郭某被骗170万元美金一案中,为邱、郭二人谋取利益,并于1997年3月在杭州五洲大酒店内,非法收受邱某的委托人郑某送的人民币40万元。 1997年12月和2001年4月,李曙光借出国考察之机,以换取美元为名,两次向刑事侦察支队下属的杭州市某实业总公司经理许某索取美元共4000元。 1999年至2002年6月,李曙光将刑事侦察支队的一批家电和家具占为己有,共计价值人民币5.4万余元。2001年1月,他还侵吞公款5470元。 1994年上半年,李曙光指令许某用单位的公款,以许个人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给王某居住,挪用的23万余元公款至案发尚未归还。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曾祥生 本报记者 郑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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