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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未果墙头刷上“遗臭万年”
www.zjol.com.cn  2004年03月25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一个乡村医生讨钱未果后在自家墙头刷下“遗臭万年”之类的言语,没想到点燃了一个家族的怒火。
    
  “二话没说把钱借给她”
    
  
1998年,慈溪长河镇大云村的七旬老妇许某开口向乡村医生丁某借了1万元钱。“那时我们的关系很好,她来看病我基本不收钱。借条上我连归还日期都没注明,主要是相信她一定会还给我。”丁某告诉记者,许某称保证绝对会还钱,利息为1分5,他二话没说就把钱拿出来了。但没想到事情的发展却在2001年拐了个弯。
    
  丁某称,借钱后许某每月按时付息,偶尔拖拖也不会超过3天,但2001年起她开始不付息。这时许某才告诉他,她是帮女婿借的钱,女婿在上海没回来,她一定加紧催债,绝不拖欠。但事情并没有向许某说的那样,要了几次后,许某仍然还不出钱,干脆让他自己去讨。
    
  执行期间债务人因病去世
    
  
2002年,丁某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许某败诉,被要求偿还欠款。由于其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内容,丁某申请了强制执行。让他意想不到的是在执行期间,许某因病去世,慈溪法院将许某在外数千债权作为遗产执行给丁某,终止了执行程序。
    
  一怒之下刷下“遗臭万年”
    
  
丁某称,许老太所在的林家是村里的一个大家族,有子孙31个,四代同堂,完全有能力还清这笔钱。许老太死后林家的口风却变了,称这是他们母亲欠的钱,与他们无关。去年5月4日,丁某再次讨钱未果,一怒之下在村卫生室,也是自家大门上面的墙头刷下了“遗臭万年”字样,下面还有:本村相近百米,81岁,四代同堂,有五个儿子,31个子孙后代的(编者注:空9格),借款赖债吃白铜钿1万余元,上代祖宗有名望,下代子孙败名望等内容。
    
  30名子孙索赔3万元
    
  
这些文字最先被许老太的小儿子看到,愤怒之下他掀翻了丁家的桌子。今年2月,许老太的子孙30人将丁某告上法庭,称丁某在其母亲百日祭日,在村公共场所墙上书列上述内容,严重损害了他们家庭的名誉。因此,他们要求丁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每个人精神损失1000元,计3万元整。
    
  前天,在慈溪长河镇大云村村委会办公室,林家老二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称知道借款一事,但处理的结果他们不太满意,因为首先借钱一事母亲没有通知过他们;钱到底有没还并不清楚,丁某的借条在发生纠纷时没了,母亲临终时又称记不得还没还;再次,即使该债确实存在,但是妹妹一家借用的,要求做兄弟的平摊不合理。况且根据法律,案件已经作执行终结处理,丁某不应该再找他们无理取闹,更不应该在墙上写侮辱他们整个家族的话,现在影响这么恶劣,他们要为家庭成员和去世的母亲讨个说法。
    
  对此,丁某称,他在5个定语后面留了9个空格,并没有指名道姓,当初他确实很想让别人知道是谁,但最终没有写出来。事后他还用石灰涂掉了全部内容,不构成对林家的名誉侵权。
    
  ■律师说法
    保护死者名誉是保护社会利益
    
  对此,记者采访了一名律师。律师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他认为,人死以后,人们仍有可能对其进行评价,因而对死者仍存在名誉保护的问题。从法律上看,保护死者名誉的理由,一方面在于保护死者生前的愿望和死者亲人及朋友的愿望;另一方面在于鼓励人们保护善良风俗及维护社会高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但由于法律上不可能有无主体的权利,也不可能使死者成为主体,因而,死者的名誉不再体现为一种权利,而是体现一种利益,此种利益主要是权利中所含的社会利益。


来源: 东南商报  作者: 记者胡珊 通讯员闵华萧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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