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地方性法规
被修改或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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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3月30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十届九次会议修改和废止了一批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价格不必再备案
对《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修改共有5处。原条例第三十条最后一句规定“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报该商品房所在地物价、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商品房销售价格属于房地产开发商自主决定的事项,报政府部门备案没有必要,本次人大常委会通过删去了这条。
另外,条例第31条规定,商品房出售、出租,应当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由于商品房出售、出租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问题,在《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故而也删去。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删去多个条款
该实施办法规定,生产、销售、维修、使用特定的消防产品,需要经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或登记备案。目前,这些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此条被删去。
原条款还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取得消防机构核发的安全许可证或准运证。但最近这方面的管理体制已作调整,消防部门不再负责核发相关许证和准运证。此条款被删去。
此外,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还废止了三件地方性法规,分别是《浙江省征收排污费暂行规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条 例》。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实习生 屠悦 本报记者 魏皓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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