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定于昨天下午第二次讨论后表决的《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因为意见分歧较大,移到下一次人大常委会审议。一个地方性法规的修正要进入“三审”,这是非常罕见的,由此可见人们对于森林保护的关注。
救火负伤致残应给医疗抚恤
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由于各级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扑火经费一直比较紧张,特别是有关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人员的医疗、抚恤费用不能落实,严重挫伤了群众参与扑救森林火灾的积极性,已经出现动员、组织群众上山扑火十分困难的情况。
对此,草案建议在“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基础上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防火、扑火经费,对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给予医疗、抚恤。”
森林公园开发要规范
现在各地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搞旅游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于是,针对“林场、苗圃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联合其他单位、个人开发森林旅游资源”这一条款,草案建议规定:“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建设森林公园或者进行森林旅游的,应当编制森林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专家考察评审。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不得破坏森林资源。”
植树要搞质量负责制
由于一些地方在植树造林的工程设计、树种选择、施工队伍选择、施工方式以及日常管护等方面,没有严格执行有关的造林技术规范,直接影响了植树造林的质量和效果。
为此,草案建议增加一款规定:“植树造林实行质量负责制。植树造林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确保造林的质量。”
林木采伐将有严格限定
针对过度开发利用造成林木资源急剧下降的问题,草案建议修改为:“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森林、天然阔叶林,禁止采伐。”“易造成水土流失的陡坡地上的林木,禁止采伐。”
草案还相应增加以下条款:“无作业设计的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限制利用天然阔叶林生产人造板、食用菌、烧制木炭等”。
投资公益林有望获得补偿
目前,我省公益林建设尚存在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不够健全、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够充实以及对公益林林农的补偿标准过低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修改意见提出:“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公益林的投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商品林的投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益林建设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