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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得组织学生抢险救灾
www.zjol.com.cn  2004年03月30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今后,浙江省中小学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将受到法律法规保护。日前《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后文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相对于杭州、宁波两地已出台的有关中小学生校园事故处理办法,这一《办法》更详细具体,可操作性更强。

    新办法首次提出要强调对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另外,对于事故发生后谁来承担责任,《办法》也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处理事故的操作性大大增强。记者从省教育厅了解到,近年来我省中小学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呈下降趋势,但学生安全事故仍接连不断,2001年、2002年每年中小学校非正常死亡超过500人,仅2003年上半年非正常死亡200多人;学校、家长对学生安全管理的责任认识不一,有关部门对学生安全事故防范的职责也不明确;事故发生后,由于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定依据;由于担心学生出事,一些学校校长和教师普遍存在畏难惧险心理,对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有风险的活动顾虑重重,甚至连一些常规的春游、秋游、社会实践等也不愿意组织。

    强调预防处理并重

    《办法》首次强调以预防为主,建立学生安全事故的防范机制,避免事故发生。在设定事故调查处理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预防的原则和“事故预防和监督”的专章规定,突出学生安全事故的防范于未然。另外,题为《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强调了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并重。

    谁来防范安全隐患?

    《办法》对学校、学生家长以及公安、卫生、建设、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学生安全事故预防方面的职责、管理制度、保护措施等分别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并专门设立了“法律责任”一章,对未履行职责或者其他对学生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措施。

    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责任难分是学生安全事故处理中的一大问题。《办法》对此作了两方面的应用性规定。

    依据《民法通则》,以过错责任人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过错责任人的,按《民法通则》有关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受伤害学生适当经济补偿。

    为减少确定学生安全事故责任时的扯皮现象,《办法》针对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常见的原因,依据归责方式对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与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进行了举例和划分。

    出了事故谁来调查?

    学生受伤害,家长是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调查表明,家长往往对学校自行调查处理学生安全事故不信任,学校、家长及其他当事人之间对事故责任和赔偿数额上往往有争执,使得不少事故得不到及时处理。

    为提高事故处理的公正性和效率,《办法》规定一般的学生安全事故由学校调查处理;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学生安全事故的,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或者教育、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联合组织调查,并在30天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在事故的损害赔偿上,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政府设立的专门调解机构调解(杭州市政府已设立了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时间不超过60天;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赔偿费用从哪里出?

    事故发生后,赔偿问题是争执的焦点。学校有错,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经费预算中又没有这项开支。《办法》借鉴了上海、北京、杭州等地的做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本地区学校参加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责任保险”,其保险经费“由学校举办者承担,以学校为单位支付”。不过考虑到全省各市、县的财政状况,这没有强制规定,而是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新办法有哪些新内容?

    《办法(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应加强管理和保养,具有危险性的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本地区学校参加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责任保险,但所需经费由学校举办者承担,不得向学生摊派等。《办法(草案)》还强调,学校及其周边不得建设对学校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不得在学校及距学校200米范围内设立歌舞、电子游戏、网吧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沈法 本报记者 任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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