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得好政府给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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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3月31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将享有同等待遇,《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天起正式施行。有关人士指出,今后,公办学校应该追求公平和均衡化的发展,不应成为择校的热点;民办学校要不断吸纳、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满足人们对教育多样化以及更高的要求。 今后竞争加剧 民办教育质量会提升 由于浙江民营经济较发达,教育质量高,与其他省份相比确实日子比较好过。而4月1日起正式实行的《条例》,其最大的突破是打破了招生限制,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根据杭州市教育局的统计数字,目前整个杭州市包括地方县市,除民办高校外,拥有1000余所民办教育机构20多万名在校生。杭州市教育局有关人士说,《条例》打破樊篱,使民办学校迎来更多发展机会,同时也将面临更多竞争。因为会有更多的外省学校会到浙江来抢生源,甚至到浙江来办学,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
“举办人的回报,原先只作为公益事业,以社会效益为主,提倡收支平衡,现在大家可以讲盈利,可以大讲投资教育。杭州每年都有一些民办教育遭到淘汰,不过竞争也有好处,可以提升办学质量。”
另外,条例规定“政府可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实际上这是一种政府采购行为,有利于偏远农村等教育稀缺的地区发展教育。由于浙江地区教育质量较高,资金又比较雄厚,完全有能力接受外省“采购”,比如西部教育匮乏地区可委托浙江民办学校办学。 政府扶持鼓励 民办教育有税收优惠 按照《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
政府将扶持民办学校发展,《条例》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杭州市教育局人士表示,新条例明显对民办学校增加了奖励措施,扶持措施,鼓励民办教育发展,比如银行贷款等,目前,杭州的地方性政策还没有出台,但对办得好的民办学校奖励这是肯定的。 与公办学校比 民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 根据《条例》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
《条例》还规定,公办学校参与办民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公办学校不得划转为民办学校等。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见习记者 劳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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