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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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3月31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出了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代表国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赔偿要求。明天起,我省第一部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颁布实施。 我省是海洋大省,海岸线全国最长,但近海污染程度位居全国第二。2002年我省赤潮累计总面积5000多平方公里,超过全国的50%。 关于生态索赔,以前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往往只对直接受损的个人或单位赔偿,而对资源、生态的破坏,对国家造成的重大损失却没有赔偿。《条例》规定,凡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及本《条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以及污染事故对渔业资源、生态及保护区造成破坏,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对于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条例》也作出严格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不得从事污染、破坏景观的工程建设项目。采挖海砂、开发海岛不得对海岛地形、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本报记者 俞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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