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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家阳光不能轻易遮挡
www.zjol.com.cn  2004年04月16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案例】:

    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邵家骏与沈宏杰分别住在同个小区两幢楼房里。2002年10月,沈在自家住房的楼顶安装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由于邵家与沈家两幢房屋间距较近,冬天中午时间,邵家的阳台与窗户的阳光被沈家热水器遮个正着,“吞噬”了长达92分钟左右的光照时间。为此邵多次与沈协商太阳能热水器移位一事。

    2003年10月,经镇有关部门调解,双方达成了一份调解协议:由沈家移动太阳能热水器位置。可是沈并未按约履行承诺。为此,邵向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一审判决由沈将其移至不影响邵房屋采光位置。对此沈不服,上诉至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该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采光权”是一种生存权利

    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国庆:所谓“采光权”,就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享有获得适度日照的权利。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采光权”这一生存权利日益为人们所重视,并开始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日照利益。这里所说的日照利益实质上就是民法上的相邻关系问题,因为日照问题主要发生在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而且妨碍日照将对居住者的正常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导致受影响一方建筑物价值的降低,因此,另一方在行使相关权利时,要兼顾到相邻方的利益,必要时应对自己的权利作一定限制。

    处理纠纷应兼顾双方利益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赵震:《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应区别不同情况,选择适用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的方式,兼顾双方利益,力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采光权”纠纷源于一些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许可,即对建筑物高度、间距的违法许可导致了对权利人“采光权”的侵害,如果权利人在施工初期未及时寻求解决,而是待建筑物建成后再请求法律保护,在此情况下,权利人既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由行政机关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该建筑物改建确有难度的,则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适用经济补偿法则,弥补权利人的日照损失。

    尽快出台操作性较强的法规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周晓:《民法通则》对调整相邻关系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随着群众法制观念和权利意识的提高,日照妨碍、观瞻妨碍、噪音妨碍等诉讼开始出现,而相关民事立法的高度概括化无疑给法院处理这类纠纷增加了难度。如“采光权”案例,一旦适用经济补偿法则,就会出现一些新问题,即妨碍达到了什么程度、由谁来界定、价值几何?等等,由于目前还缺乏客观、合理、统一的评价标准,法官只能行使自由裁量权,如果补偿数额与当事人的期望值相距较远,可能引发不断上诉、缠诉的现象。因此,应尽早建立操作性较强的相关法律制度。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记者 楼欣建 通讯员 慕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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