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北实行劳动争议仲裁风险提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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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4月21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当事人提出的申诉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申诉请求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审理”。日前,工伤职工罗菊到江北区劳动保障局仲裁办申请仲裁时,收到了一份《劳动争议仲裁风险提示书》,并且接受了仲裁指导。 江北区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借鉴法院系统做法,率先在劳动仲裁系统推行了劳动争议仲裁风险提示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风险提示制度将申请仲裁不符合条件、申诉请求不适当、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授权不明、提供证据不充分等10种常见的导致仲裁目的难以实现的风险,明明白白地告诉当事人,让他们做好承受、防范和应对仲裁风险的心理准备和行动预期。这一举措令劳动仲裁中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有利于当事人理智、慎重地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降低维权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
宁波日报
作者:
夏欣通讯员董其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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