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多家酒店掌门人涉嫌酒水贿赂案、一瓶水井坊白酒开瓶费竟要100多元,此事昨日经每日商报披露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经营者:酒水进场费是公开秘密
昨日,记者采访了本地部分餐饮经营者和法律界人士。所有接受采访的经营者都承认:这是业界公开的秘密,自己碰到过,只是酒水品种不同和好处多少不一罢了。一位经营者介绍,自己的餐馆新开张,就有不少酒水供应商接踵而来,纷纷向他推销这样或那样的酒水,如果自己同意,每次搞个数百甚至上千元好处都是易如反掌的。尽管白酒开瓶费高是事实,但作为餐饮店而言,卖一瓶白酒的毛利一般在30%左右,在很多情况下还不如卖一瓶红酒。
另一位经营者表示,他从来没有接受过这种好处,对方提起,他一般会以“我本来就是为自己做的,这就免了,还是进价再低一点吧”回应。
当记者问经营者“你知不知道这种接受好处的做法是违法的,是受贿行为”,遗憾的是所有经营者的回答都是:不知道。
律师:此案可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记者注:浙江省目前一般规定1.5万元为数额较大,10万元为数额巨大)。”
所以,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可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行贿罪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刘成林律师说,此案中,如果工商部门认为酒店方和推销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行为和情节已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一般情况,此案涉及的酒店及掌门人主要涉及公司、企业人员犯罪(国有公司除外),可以《刑法》第163条中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追究责任,而推销方则应以第164条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如追究推销方有罪的话,其应涉嫌违反《刑法》第164条构成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依据法律规定,该罪既具有个人犯罪的规定,也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酒店掌门人要为“公开秘密”埋单
照此法律解释,杭州将有不少酒店掌门人与上海吉马酒业有限公司杭州办事处一同被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手中的资料显示,杭州钻石年代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在收取43万元红酒进场费时,一名总经理个人就收了3万元。此外,金色年代及其他一些酒店的总经理或酒水部经理也无不以种种借口收取上万元费用。这些材料一经核实,无疑会在杭城酒店业引起震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