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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挂冠有章可循 浙江试点走在全国前列
www.zjol.com.cn  2004年04月22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核心提示

  本月19日出版的最新一期《瞭望》周刊披露,中央已批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这条消息在中石油、吉林市、密云县三名负责人“引咎辞职”之后披露,立即引起广泛关注。而记者昨天从省有关部门获悉,中央是于4月8日批准这一规定的。而浙江省从2000年起就已对“领导干部辞职制”进行探索。前年开始在温岭、平阳、宁海三地进行试点,我省在干部问责的制度建设已走在全国前列。那么,中央近日批准的这一制度究竟有何意义?我省试点工作开展得如何?昨天,钱报记者为此采访省委组织部和省纪委、中央党校学者,探讨如何让领导干部辞职成为制度,并成为建设责任政府的必要步骤。
    
  
连日来,部级、市级、县级三起领导干部引咎辞职事件相继曝光,轰动全国,令人关注。4月8日,中共中央已经批准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都有了严格规范。

    《规定》明确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规定》并详细列举了九种应该引咎辞职的情形。此举拉开了建立责任政府、深化领导干部制度改革的序幕。为此,记者就浙江省领导干部辞职制度改革试点的相关情况,采访了省委组织部有关同志。
    
  干部辞职试点
  浙江走在全国前列
    
  
记者:我省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的改革从什么时候开始,进展如何?

    省委组织部:我省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的探索和实践,早在2000年就已开始,当时是各地自主的、零散地在搞。2002年起,我省在温岭、宁海、平阳等3个地方进行了干部辞职制的改革试点。去年,试点单位从3个增加到29个,约占全省90个市县区的三分之一。去年4月,中央组织部还就制定干部辞职相关文件专程到杭州来开座谈会,听取我省试点的意见。可以说,我省干部辞职试点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干部辞职
  各地做法不同
    
  
记者:各地在探索干部辞职制的试点中有些什么特点和做法?

    省委组织部:因为是探索,各地的做法各有特点:如宁海县,重点对量化干部辞职条件进行探索,从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水平、党风廉政建设、群众公认等方面规定了扣分内容和分值,实行扣分淘汰制;温岭市把干部辞职制与领导干部公开承诺制、干部立体考核制、干部理论学习学分制以及干部辞职后待遇等规定结合起来考虑,对没有达到公开承诺目标要求的、考核不合格的都要自动辞职;长兴县把分解记实考核办法运用到任职工作实绩考核上,制定了“五位一体”考核法,把对干部的评价交给群众,同时尝试了动员辞职的做法;各地的做法各有特色,不再一一例举。
    
  自愿辞职
  有程序还要讲条件
    
  
记者:干部可以自愿辞职,是否可以无条件辞职?

    省委组织部:不是的。自愿辞职要有一定的程序。对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应有经济责任审计环节,视审计结果,确定是否允许自愿辞职。结合现有政策和各地的探索,有以下情形不得辞职:

    一是在涉及党和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是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是由法定程序产生任职不到一年的;

    四是正在接受司法或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尚未查结的;

    五是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严重失误
  不引咎辞职就要责令辞职
    
  
记者:什么情况下领导干部必须引咎辞职?
    
    省委组织部:引咎辞职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

    一是工作严重失误。领导干部由于受客观条件的影响和自身能力水平的制约而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

    二是工作失职,领导干部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

    三是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这种领导责任具有明显的间接性、转承性和连带性。

    责令辞职是通过组织的压力实现的辞职行为,是针对应引咎辞职而不主动辞职这一情况的。
    
  2000年以来
  全省干部自愿辞职350人
    
  
记者:我省试点以来干部实际已辞职的情况怎样?

    省委组织部:从我省目前试点的情况来看,效果还是不错的。如温岭某镇,2002年发生一起因农民私自非法炼油引发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分管副镇长即按辞职制规定主动辞职,在当地干部中引起很大震动。干部辞职制实施以来,温岭市已有21名科局级干部辞职,其中3人因分管领域发生安全事故或民主评议不过关而引咎辞职,10人因赌博等问题被查处,由组织责令其辞职;另有8人因个人原因而自愿辞职。据统计,从2000年以来到目前为止,全省各地自愿辞职350人,引咎辞职12人,责令辞职21人。


    视点访谈:迈出官员问责制度化的第一步

    中共中央最近批准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因为有了重庆天然气泄漏、吉林大火、北京密云特大安全事故的主要领导相继辞职的新闻做铺垫,从而使《规定》的出台引起了世人的关注。

    “这迈出了官员辞职制规范化、制度化的第一步。”中央党校党建理论研究室的张志明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改革开放以后,零星的官员辞职现象也有所出现,最典型的是在大兴安岭火灾中引咎辞职的林业部部长,此后还有一些,但都没有形成制度。因此,在张志明看来,《规定》中的辞职和以往的辞职有本质的区别,效果和作用也是大不一样。他说,过去的辞职,是一种个人化的行为,很难起到对官员这一群体的威慑作用。但是从现在起,辞职成了是一种制度化的安排,条文制定得比较详细,对官员们的行为有了较强的约束,官员们必须对自己一些行为随时进行检讨。

    在张志明看来,《规定》的出台有两个方面的重要背景,一是《行政许可法》即将正式实施,二是法治政府建设。新一届政府上任以来,法治政府的建设取得了明显成就。法治政府必然是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因此,官员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其权力和责任应该相当。

    张志明指出,《规定》严格规范了辞职的形式,其中“引咎辞职”最应该关注。“引咎辞职”实际上是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一种强化,对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行政首长都必须承担责任,尽管有可能自己并没有直接责任,但只要发生《规定》中指出的九种应该“引咎辞职”的情况,就必须辞职。这样一方面强化了官员的责任意识,增强了执政为民的观念;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官员的行政伦理。引咎辞职的另外一大好处在于降低了行政成本,应该承担责任的官员主动辞职,减少了中间环节,提高了效率。因此,这就是十六大以来政治文明取得的又一进步,意义重大。

    辞职的官员,其政治生命有没有结束?张志明说,辞职并不排除“东山再起”的可能性。因为辞职和开除并不一样,不能理解为政治生命的终结。辞职会让官员进行反思,总结经验,成为日后成功的基础。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绝大多数政治家并没有因为辞职而终结自己的政治生命,因此,辞职以后完全可以“东山再起”。

    张志明最后认为,《规定》的出台,毕竟只是第一步。最终的发展方向应该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升为国家意志。

   名词解释干部辞职的4钟形式

  干部辞职主要有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四种形式。从当前干部辞职制的试行情况看,当前各地探索的重点主要是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情况,认定其已不适合再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有引咎辞职规定所列情形之一,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


来源: 钱江晚报  作者: 本报记者 祝荣生 李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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