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单价应集体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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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4月29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日报讯:
今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计件单价并予公布。这是笔者近日从省劳动和生活保障厅获悉的。 近年来,随着全省非公有制企业的快速发展,计件工资制已逐渐成为企业工资支付的重要方式,对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如部分企业和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随意压低计件单价,致使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超时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难以兑现,工时制度得不到落实。 为了规范计件工资制度,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最近出台的关于加强计件工资制度管理的意见规定,企业在生产每一批产品前,应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民主协商,通过劳动定额的办法合理确定每道工序(或每件产品)的计件单价,在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企业主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签订《计件工资单价协议书》并予公布,告知每位职工。公布的计件单价,企业不得随意更改。 该意见规定,区域性经济明显的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组织行业(产业)协会和工会组织,根据劳动特点、劳动强度、劳动环境等多种因素合理地制定生产该类产品的各工种或各道工序的计件单价。制定的计件单价应予以公布,以此作为区域内各企业确定计件单价的依据。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通过有关中介组织,就劳动定员、定额和劳动时间等确定科学的劳动标准。 据悉,从今年起,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制定范围将扩大到县一级。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有条件的地方,可同时制定计件单价的市场价位。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通讯员 沈劳文 记者 谢国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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