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社会新闻 正文
文字: 大  中  小     打印 

女孩救人身亡 父母法庭索赔
www.zjol.com.cn  2004年06月03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去年9月,宁波一名11岁的小女孩朱晴在救小伙伴时,不幸落水身亡。事隔半年多后,朱晴的父母一纸诉状,将被救人小华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14万余元。小女孩见义勇为,是否该获得赔偿?该赔多少?昨日,江北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为救伙伴女孩溺亡

  去年9月20日中午,在江北洪塘中心小学附近,当时正在读小学4年级的朱晴,和小华等5个小伙伴在铁路桥的涵洞边玩耍,桥下有一个水潭。突然,小华不慎落水,朱晴一手抓住水草,一手去拉落水的伙伴。水草断了,朱晴也跌进了水中……后来,小华被旁人救起,而朱晴则不幸身亡。
  
  事发后民警证实,朱晴落水身亡是为救人;当地镇政府授予朱晴见义勇为先进称号。

  失爱女欲索赔14万元

  祸不单行,今年初,朱晴的父亲因为车祸,一条腿残疾了。原本小康并快乐的四口之家一下子陷入了窘境。越想越觉得女儿死得不值,朱晴父母亲决定要为女儿讨个说法。
  
  “事后,小华的家长给我们送来了2300元现金,加上其他的一些礼品,总额不超过3000元。从此再也没有什么其他表示了。”最令朱晴家长伤心的是,今年清明期间,小华家人没有出现在女儿坟前。
  
  朱晴的父母亲决定将被救者一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4万余元。
  
  面对朱晴父母亲的陈述,被告家庭首先表示了对朱晴溺亡的同情和惋惜。不过他们称,接到诉状后感到非常突然,此前,原告没有提出过任何赔偿的要求,更何况他们认为他们没有赔偿义务。

  激辩焦点一:小华是不是受益人

  在法律依据上,原被告适用的都是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我们只负有道义上和社会公德的责任,在法律上我们是没有义务赔偿的。”被告提出,小华没有在朱晴同学救助中受益,她不是受益人。被告辩护律师称,“事实上,救上小华的第三人是个渔夫。朱晴客观上是有救人的动机,并伸出手来想拉小华上岸。可她并没有拉上小华,甚至身体的接触都没有。她的救助是无效的。”
  
  针对被告试图将小华的被救与朱晴救人溺亡割裂开来的说法,原告律师则从法理上剖析,朱晴溺亡是为了救人,救的人便是小华,主客观上讲,两者都存在因果关系,小华当然是此事的受益人。

  激辩焦点二:拿多少赔偿

  原被告双方激辩的另外一个焦点是:赔偿金问题。
  
  根据原告提出的证据,被告有车有房,家庭条件优越,完全可以拿出14万的赔偿。而被告则称,自己原本是农民,在当地政府征地后,拿到了有限的补偿,可是由于没有工作,也没有什么积蓄,至于车子是按揭的,并向法院提交了有关证明。
  
  本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杨江敏 本报记者 郑巍

相关稿件:
 
 生活资讯 更多 
 联系方式  

真诚与社会各界合作
欢迎您提供新闻线索

新闻热线 0571-85310961
     0571-85311031
热线传真 0571-85310136
投稿邮箱 tougao@zjol.com.cn
联系地址 杭州体育场路178号
     浙江在线新闻中心
邮政编码 310039
责任编辑
陈雪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