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修改决议获得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后,昨天被递交到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该决定,并有望在本周批准。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限养成为宁波对于犬类管理的精髓。
修改部分条例限制养狗
这一规定加强了对限养区内养狗的限定条款:
——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应征得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每户限养一只。
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养犬者在得到证明之日30天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养犬登记。并同时领取《养狗登记证》和犬牌。
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由携犬人清除。
——限养区内的种植、养殖专业大户因生产需要养犬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审核后予以登记。
——限养区内的医疗科研单位、专业演出团体、重点安全保卫单位确需养犬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审核后予以登记。
纵犬伤人要负刑事责任
新的规定明确,经登记养犬的个人和单位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600元,以后每年度300元,并携犬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进行检疫,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
每只犬的颈部须挂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犬牌和免疫牌。《养犬登记证》需每年年检一次。
此外,新规定还修改一些赔偿条款,如规定:“犬只伤害他人,养犬者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负担受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其他损失;纵犬伤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