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将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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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9月03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从10月1日起,我省将开征一个新的税种——建筑用石资源税,开采建筑用石的企业今后将缴纳每吨0.5元—3元的税款。浙江省地税局已于近日下发通知。 我省决定开征的这个新税种面向的纳税人是在我省境内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具体适用的资源税税额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统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据悉,这个统一规定的幅度是每吨0.5元—3元。 除建筑用石外,对《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我省仍暂缓征收资源税。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沈地 本报记者 朱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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