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2005浙江两会 > 网谈评论 正文
   

人大评议能否由公众参与?

www.zjol.com.cn  2005年02月24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近期合肥市人大常委会首次采用投票方式,确定对市政府3名组成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对市政府2个直属部门进行工作评议。(2004年4月1日《江淮晨报》)。报道指出,以往合肥市一直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述职评议对象,此次采用“票决”方式,将进一步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然而“不采取民主方式,不让群众参与决策,不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只是由某些领导片面的或者不真实的材料来进行决策,那么未免不是主观主义的。”笔者不禁要发问,人大评议工作为什么没有公众的参与?

  首先,述职评议人选的确认。人大评议工作的价值在于对政府公务人员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众所周知,市政府公务人员其工作对象是本市公众,其职责履行情况最为了解者也必定是本市公众。人大常委会虽然可以通过信访、调研等方式了解民情,然而其非直接的意见收集和表达存在的信息滞后和不完整性,将导致评议对象确定上的误差。

  其次,评议内容的规定。缺乏民意调查作为依据的评议,在确定如何述职上存在着随意性。让官员自身选择议题,列举述职提纲,必然在其政治利益、基得利益以及述职风险等因素综合考虑而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实现和风险最小的问题来讲。套话、官腔也成为了最安全、最理性的选择。官员述职在一定意义上成为了官员对其自身的监督。显然这样监督方式不能真正起到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官员的监督作用,无法体现民主监督的原则和精神。

  再则,评议标准的制定。人大的各项工作必须体现民意,它不仅是群众意见的简单集中,而且其中蕴育着人民无穷的智慧、丰富的知识和实践的经验。只有部分专家、学者、人大工作者根据理论、借鉴经验而缺乏广泛民众参与下制定的评议标准,其科学性、合理性、实践性必然受到质疑。

  因此要真正实现述职和评议的价值,必须加强述职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确保述职实效。上级领导在代表述职、评议工作前,让公众参与评议对象确定的投票工作中,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同时,让群众不满意率高者进行述职评议,将公众最为关心问题进行述职,从而避免泛泛空谈成绩,草草略析不知的情况。另外,上级领导收集群众意见基础上制定评议标准,体现民主决策,避免主观主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述职实践中,使得评议官员有压力,同时也为其今后在履行职责时,对民众提出的要求加以重视,进而实现评议工作的监督和鞭策作用和功能。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林龙  编辑: 吴小龙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