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提出了实施“八项工程”和加快建设“四个强省”的工作架构,本栏目在上期《建设文化大省中的法律框架(上)》中,已对“八项工程”的法律支撑作了具体解读,本期就建设教育强省、科技强省、卫生强省、体育强省等“四个强省”中的法律支撑问题作一阐释。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王坤
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李伟
依法建设教育强省
在国家立法层面上,《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除《宪法》外,《教育法》对百年树人的教育事业作了全面的规定;《义务教育法》主要针对适龄青少年的教育作了具体的规定;《职业教育法》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此外,《高等教育法》、《国防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从各方面为浙江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在浙江地方立法方面,为发展义务教育,早在1985年《教育法》出台之前,我省就通过了《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95年对该《条例》进行了适时的修正。该《条例》较早地提出了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目标,为浙江实施教育强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前,浙江省已基本普及从学前三年到高中段的15年教育,高考升学率达到76.6%。
1995年颁布实施的《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和《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1996年通过的《浙江省职工教育条例》,对于职工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的教育机构、教育设施、经费筹集、办学体制以及政府职能等都作了比较完善乃至比较超前的规定,有力地促进了教育事业多渠道、多层次地发展。
为了充分发挥我省民间资本丰富的优势,1998年12月,省政府发布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若干规定》,提出了对教育办学体制进行改革,改变“国家包揽办学”的现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截至目前,我省已有树人大学、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万里学院等多所成功的民办高校崛起,为我省培育了大批的优秀人才。
依法建设科技强省
在国家层面立法上,《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这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上的根本保障。《刑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犯罪”,对于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刑事惩罚,强有力地保护了科技成果和利用。《科学技术进步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科技为经济建设服务,起到了重要作用。1996年通过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科技成果的利用和科技利益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在浙江地方立法方面,1997年通过并施行的《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6年通过的《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都详细地规定了科技的开发和推广应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科技资金的投入、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科技考核与服务、科技进步奖励等方面内容,并首次专门对“科学技术工作者”作了规定,走在全国立法的前列,体现了在促进科技发展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先进立法理念。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2004年出台的《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明确规定了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责,详细规定了技术成果的利益享有者,技术利益的分配、保护等,并且对于各种不法行为规定了各种法律责任,有力地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保护。
然而,有专家认为,目前包括我省在内的全国现有的科技法律法规,确实还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关于“高新技术园区立法”的工作尚未启动,再如我省的民营经济发达,为了促进和维护民营企业的科技发展和利益保护,应该积极探索“民营科技企业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