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吴晶晶的父母委托律师向下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以客运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再次向车主倪德华提出43万余元的民事索赔。
昨天上午,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第7个工作日(相关报道见早报19日A4版),吴晶晶家属收到了下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以客运服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法院依法按程序审查后,决定不予受理。
法院在裁定书中认为,基于吴晶晶乘坐倪德华经营的客运车辆途中遇害的事实,起诉人(即吴晶晶家属)已于2005年2月22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倪德华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6万余元,该案经二级法院审理被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且已生效。现在起诉人又依同一事实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不符合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依法应当不予受理。
吴晶晶家属代理律师何长明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表示遗憾,他坚持认为吴晶晶家属是基于同一事实以不同法律关系另案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上诉是当然的!”何律师对是否上诉态度坚决。
吴晶晶父亲吴吉南也向记者表示,如果合同违约之诉上诉后最终被法院驳回,家属将会就之前的侵权之诉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