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些人的印象中,只有实行法治,法才受到重视,只有在法治情况下,法才是重要的;在人治情况下,法是不受重视的,法是不重要的。实际上,这是对“法治”的一个误解。
在人治环境下,也是可以有大量的法存在的,也是可以非常重视发挥法的作用的。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是典型的人治社会,但正是在这种人治的环境下,差不多每个大的封建王朝都产生了体系庞大的法典,恰好形成了在世界上影响很大的中华法系。
再就实行人治的那些帝王来看。不仅像秦皇汉武唐宗宋祖这样的人治帝王通常都是在法律方面颇有建树或颇有作为的,而且像朱元璋这样的人物,在法律史上也是有他的地位的。朱元璋是个法盲或者说准法盲,也是个经典的人治君主,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但史书上也有不少关于他如何学习唐代的法律经验、如何重视明代的法律制度建设和发挥法律作用的记载。他一当上皇帝,就命令大臣每天对他讲解唐律20条,以便参酌唐律制定明律。正是在朱元璋的手里,明代的法律有了很大的发展。
所以,法治和人治的重要区别,不在于一个有法,一个没有法,也不在于一个重视法,一个不重视法,而在于:是以人为治,还是以法为治。在法治环境下,法是治的核心或主宰,在人治环境下,人是治的核心或主宰。封建帝王们也是可以重视法的,但他们都是在自己的主宰之下发挥法的作用的,他们是国家和社会的帝王,也是法律和整个法律制度的主宰。在法治情形之下,治者站在法律之下,法律就是“帝王”,治者也要接受法律这个“帝王”。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