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7日(记者 徐晓峰) 让“阿曼尼”变身去污剂,把“中央一套”注册成避孕套……那些千方百计想法子傍名牌的“李鬼”们,今后“耍花招”的空间会越来越小了。在今天举行的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修改后的《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草案)》被再次提请审议,这很可能成为我国首部关于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地方性法规。
傍名牌和冒牌不同,目前还属于法律边缘地带。因此虽然打“擦边球”的小企业为数不少,可不少知名大牌却也无可奈何。而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却对名称近似的商号有了认定标准。
打击商号“李鬼”有了依据
草案中规定,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含行业表述的,其商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或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近似。
同时,草案还规定了,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文字。这也意味着商号今后将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那些利用现行规定中关于商号之间“近似”的内涵不明确,而故意在字形或字音等方面钻空子或者利用现行规定的漏洞在不同登记机关登记相同商号的行为都将被喊停。
而且草案还规定,在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前,本省其他企业已经依法以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许可其他企业使用,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认、误解的虚假宣传。
浙江知名商号确立了准入“门槛”
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企业用于区别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字词,可以代表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信誉,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草案中明确提出了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应当考虑的七大因素。其中包括,申请人的销售额、税收、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的地位;申请人近四年内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相关公众或者行业对该商号的知晓和认同程度;商号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等。
同时,草案还设定了浙江省知名商号保护制度,规定在浙江省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除有投资关系外,其商号不得与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相近,不会引起公众误解、误认的除外。草案还对知名商号的认定条件、程序、撤销、延续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