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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出台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

  浙江省建设厅

  (2007年10月11日)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上午好!

  今年8月7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8月24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就贯彻国务院24号文件精神作出了全面部署。

  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7〕24号文件和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省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先后作了认真研究。近日,省政府正式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解决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实施意见》共分5个部分、23条。现就其主要精神通报如下:

  一、关于《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全省已全面推行了廉租住房制度,多数地区实施了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但从总体上看,两项制度的建设和实施仍相对滞后于房地产业发展和住房市场化进程,仍有一定数量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对此,《实施意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重点,明确了今后工作的指导思想,即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面和受益面,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加快形成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农民工居住条件改善等多渠道并举,多形式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关于《实施意见》的目标任务

  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住房保障现状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求,《实施意见》确定未来三年的目标任务是实现“三个基本、一个改善”。即:到2010年,基本实现低保标准两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基本完成现有旧住宅区的综合改造,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按照这个目标,确定了两个具体指标:一是2008--2010年全省每年保障廉租住房家庭1万户以上;二是2008—2010年全省每年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300万平方米以上。需要说明的是,这个目标是最低的要求,各地可根据财力、住房困难状况加大实施力度,加快实施进度。

  三、关于《实施意见》的主要政策内容

  (一)实施廉租住房制度有关问题。

  1.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和对象。《实施意见》提出:从2008年起,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之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家庭,在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确定这样的范围和对象,主要考虑到保障需求与保障能力要相适应。如果目标定得太低,与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全国所处的位置不相称;如果定得太高,目标难以完成。据测算,按照上述标准,未来3年全省需要保障的家庭约有3.36万户左右。

  2.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考虑到特殊保障对象的实际需要,《实施意见》提出:对孤寡老人、烈军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尽可能实行实物配租。但对他们当中现住房已经达到保障面积标准80%的,原则上实行租赁补贴。

  3.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实施意见》提出“每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36平方米至50平方米之间。具体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考虑家庭人口情况合理确定”。36平方米是《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的最低线,50平方米是国务院24号文件规定的新建廉租住房的最高面积控制标准。

  4.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旧城改造步伐加快,多数城市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严重不足。在这些地区,低收入家庭即使领取租赁补贴,也租不到合适的住房。为此,《实施意见》提出,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近期要适当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主要通过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以及相对集中建设的方式解决。

  5.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为了保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落实,《实施意见》提出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的五个方面渠道。(1)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提取;(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3)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特别是保障资金不足的地方,要加大财政预算专项支出;(4)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5)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同时,对住房保障任务重、资金来源困难的地区,省级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

  (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问题。

  1.严格界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国务院24号文件提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由过去的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家庭,这是一个比较大的政策调整。根据这一规定,《实施意见》提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的家庭。按照这一标准测算,今后3年全省每年需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20万平方米左右。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应控制在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考虑我省土地资源紧缺的状况,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经济适用住房有效供给,同时也考虑到有利于低收入家庭生活改善的需要,《实施意见》规定:“对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3.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方式。为了便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意见》提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除购买以外,对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力购买的,可以实行租赁,也可以实行“先租后买”、“租买结合”。对有稳定的补贴资金来源、房价相对稳定的城市,可实行一次性货币补贴的方式,鼓励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购买商品住房。

  4.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实施意见》提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自本实施意见发布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转让的,应向政府交纳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50%以上(国务院文件提出按“一定比例”,但未明确具体比例要求)比例的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自本实施意见发布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其上市交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改善其他困难群体住房条件问题。

  1.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我省是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省份之一,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也是省委、省政府一直来关心的问题。《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出了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相应的政策措施。主要是强调了用工单位的责任。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要求农民工自行解决居住的,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鼓励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建设农民工公寓;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园区)应集中建设集体宿舍,面向农民工出租。“城中村”改造时,可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

  2.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从我省情况看,在重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也要关注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为此,《实施意见》提出了两项具体措施:一是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二是积极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引导城市居民特别是新进入城市就业安家的各类人群通过租赁等方式,解决居住问题。

  (四)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问题。

  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各界十分关注。为此,《实施意见》对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济政策和用地政策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综合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要求各市、县(市、区)在编制申报年度建设项目和用地计划时,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单独列出,其用地指标一般不低于居住用地的10%。同时,要求各级政府解决好住房保障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方面问题。年底前各地要向省政府上报2008-2010年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和2008年年度实施计划。省政府从明年起,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列入市、县(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

  最后,衷心地感谢新闻界朋友长期来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衷心地希望你们一如既往地配合、支持、监督我们的工作,以确保省政府出台的这一《实施意见》真正落到实处,让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真正在改善居住条件中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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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言人
 省政府新闻发言人

  陈广胜 山东莒南人。杭州大学经济系毕业,获经济学学士、公共管理硕士学位。现任省政府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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