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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
  

  杭药监市场[2003]115号 (2003-06-03)

  各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作为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药品、提供药品服务的药品流通的终端环节,其经营行为、管理制度、用药咨询和人员素质等,对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合理用药具有重大的影响,尤其是在防治“非典”时期,药品零售企业更有责任提高服务质量,规范经营行为,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近一段时间来,有个别药店以设咨询台等名义,聘用外来人员变相进行药品促销活动,扰乱了正常的药品经营秩序。为了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重申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2001]337号 )的有关规定,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内以“坐堂医”、“义诊”、“医疗咨询”等名义非法开展医疗活动或以此方式进行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的宣传促销活动。

  二、各药品零售企业应针对企业内部的管理现状进行自查,非本企业人员不得以促销员、咨询员等名义进入营业场所。药品零售企业单独或与其他机构、组织共同发起的“义诊”、“医疗咨询”活动必须按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通过提供经营柜台、摊位、发票、营业执照等形式和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方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药品提供条件。

  四、药品零售企业应在营业场所醒目易见处悬挂驻店药师的执业证明。驻店药师应主动对消费者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并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充分发挥驻店药师的作用,以使消费者能够准确、及时地寻求用药指导。

  五、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结果应建档备查。药品零售企业中国家规定岗位的从业人员除有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都应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方可上岗。

  对违反上述意见的行为,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并结合日常监管将查处结果在媒体上公开。希各药品零售企业引起高度重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制度管理,自觉杜绝不正当的经营行为,为杭州医药事业规范有序地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OO三年五月三十日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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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电话:96311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电话:0571—85118511

  省公安厅 电话:0571—87286212

  省农业厅 电话:96323

  省卫生厅 电话:0571—87046000

  省林业厅 电话:0571—86438745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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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电话:1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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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电话:96311

  市农业局 电话:96323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电话:12365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电话:12315

  市卫生局 电话:0571—864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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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沈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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