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若干意见》的要求,针对目前我市部份零售药店中存在的驻店药师虚岗现象,为加强对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的管理,促使驻店药师在岗履行职责及规范服务,保证人体用药的安全有效,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具备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从业中药师)执业资格或具备药师以上药学技术职称的人员方可在药品零售企业担任驻店药师并履行相应的职责(单体药店须配备执业药师、从业药师作为驻店药师;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须配备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作为驻店药师)。
二、驻店药师办理正式任职手续后,须将自已的执业证明(《执业药师注册证》、《从业药师资格证书》、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递交给所任职的药店,药店必须将驻店药师的执业证明原件悬掛于营业场所内醒目、易见处。
三、驻店药师在营业时间内上岗时,应佩带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岗位等内容的胸卡。
四、当班的驻店药师必须保证在营业时间内在岗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处方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并对消费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等工作。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应提前一小时通知药店负责人及时调整其它驻店药师接替到岗。
五、已在市药监局备案的驻店药师,如因故不能保证营业时间内在岗或需脱离原任职零售药店或聘任期满不愿续聘时,须提前向该药店的企业负责人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原任职药店企业负责人应及时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保证驻店药师及时到位。
六、驻店药师不得在其它企业兼职。若被查实有兼职行为的,该人员从查实之日起,除取消其在该店的任职资格外,二年内不得在杭州市申请新开办零售药店或到其它零售药店任职(任营业员除外)。对蓄意隐瞒兼职事实,聘任虚岗驻店药师的药店,则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5年内不受理其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于在我局日常监管中经检查一年内发现药店驻店药师不在岗一次,给予书面告诫;不在岗二次,媒体上公开曝光;不在岗三次,视为该店无驻店药师,我局将对其重新予以核准经营范围,变更其经营范围为乙类非处方药;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连锁门店出现的驻店药师脱岗问题,则追究连锁总部的管理职责。
八、 驻店药师应注重更新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与业务能力,每年应参加县(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明。
以上规定适用于在杭州市区及区、县(市)政府所在地内开办的零售药店及连锁门店。
此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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