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詹泰安
(2008年4月28日)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下午好!
200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和北京奥运会、残奥会举办之年。在这样一个具有特殊而重要意义的关键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把关注民生,特别是为残疾人办实事、解难事,切实扶持广大残疾人共建共享小康社会,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今年3月28日,胡锦涛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作出重大部署;4月5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又正式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刚刚结束的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作出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提出了要加大残疾人扶持,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浙委〔2008〕38号)精神,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使广大残疾人更好更全面地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4月23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现将实施这一工程的有关情况和内容通报如下:
一、开展“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主要背景
根据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省共有各类残疾人311.8万,占全省总人口的6.36%,涉及五分之一家庭和近1000万家庭人口。在全省残疾人口中,城镇残疾人口占26.60%,农村残疾人占73.40%,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残疾比例较高,残疾人口较多,贫困面较大;全省有残疾人的家庭户2005年人均全部收入,城镇为7679元,农村为4331元,而当年全省人均收入水平城镇为16294元,农村为6660元,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较大;全省有5万多极重度残疾人,他们因身体瘫痪,或精神和智力严重残疾,完全丧失生活自理和劳动能力;全省曾接受过医疗服务与医疗救助、贫困救助与扶持、辅助器具配备服务、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比例分别占残疾人总数的36.60%、9.86%、5.51%和4.27%,但实际需求的比例分别达到63.48%、51.568%、43.74%和22.20%,残疾人的康复需求数量大,而已提供的服务满足率较低。在这次抽样调查的基础上,省残联还组织3个调研组,对目前全省残疾人实际状况和残疾人工作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调研,及时掌握了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抽样调查和调研的情况,充分反映了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充分反映了残疾人问题已成为日益突出、迫切需要解决的基本民生问题和重要社会问题,充分反映了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已成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构建和谐社会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这些调查和调研反映出来的我省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研究进一步扶助残疾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措施。省委书记赵洪祝在今年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做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工作”。2007年12月,吕祖善省长主持召开的省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提出“要把帮扶残疾人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工作加以支持,完善残疾人扶助政策体系,建立残疾人长效保障机制,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并决定从2008年起在全省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今年省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实施这项工程作出重要部署,并列入2008年省政府为民办十个方面实事的重要内容。日前,省政府还专门召开了全省残疾人共享小康工作会议,对做好这项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
二、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完善政策体系,着力健全长效机制,着力提高面向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着力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三、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工作目标
以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和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照料为重点,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残疾人康复工程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到2012年,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力争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
四、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基本内容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使贫困重度的残疾人单独施保、全额享受
通过实施这一工程,加大对我省重度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力度。从2008年起,对全省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所在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
(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得到助明、助听、助行
通过实施这一工程,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行动,即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
在这次助明、助听、助行康复行动中,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费用,按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的标准确定,其中省财政每例补助2000元;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按每人5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按每台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按平均每条10000元标准确定。
(三)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使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有专门照料
在实施这一工程中,通过新建专门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充分依托现有的各种福利机构、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和服务组织,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以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
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由福利院、敬老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托养;日间照料的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他人照料的重度残疾人,由工疗站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照料其日间基本生活。对其他符合托(安)养条件的残疾人,如因特殊原因或受条件所限无法实行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的,纳入居家安养,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照料护理残疾人居家安养的岗位,可作为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
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所需的费用,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承担(残疾人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其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50%,财政补助50%。纳入日间照料所需的费用,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50%,财政补助50%。纳入居家安养的,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给予全额护理补助费;其他家庭的,给予50%的护理补助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后,原有的其他保障待遇继续享受。
(四)开展“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
通过全省各地积极开展“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活动,带动和促进“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有效实施。在创建活动中,按照城乡统筹、全面共享的要求,着力完善残疾人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扶贫脱贫、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平等参与、权益保障等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设施建设,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力争到2012年,全省60%的市、县(市、区)达到“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标准。
同志们,新闻界的朋友们,我省充分发挥浙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有利条件,在全国率先开展并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这既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的实际行动,又是省委、省政府切实关心残疾人、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全面改善民生,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更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残疾人工作的一项新的、重大的任务。这项工作不仅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而且事关全省广大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必须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好这项工程,进一步形成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和支持残疾人事业的浓厚氛围,共同推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