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6日讯
为全面推进创业创新,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在外诸商回乡投资创业,日前,诸暨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和“回归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据了解,《意见》明确规定的扶持对象分两类:一类是从市外引进,在诸暨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且符合《意见》规定条件之一的总部企业,经认定可以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如国家和中央部委的大企业(集团);世界500强、全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有一定规模和档次的软件、信息、集成电子为代表的高技术企业和科创研发总部、创投公司、金融财务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其中房地产企业注册资金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第二类为符合诸暨产业发展导向,经认定的“回归”诸商企业和培育总部。
《意见》明确规定的扶持政策措施共有13条。具体包括对该市外引进的总部企业,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其中房地产企业总部按20%给予奖励)。对该市外引进的软件、信息、集成电子等高技术企业总部和科创研发总部、创投公司、金融财务公司等总部自获利年度起5年按其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3年全奖,后两年减半奖励;其他财政贡献部分,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按50%奖励。对该市内认定的培育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以该企业上年地方财政贡献额为基数,按其增长超过该市平均增幅以上部分的20%给予扶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