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7日讯
昨天上午,中国欧盟商会知识产权工作组主席康保罗受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拉科斯特公司)的委托,特地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上了“维权卫士,执法精英”的牌匾,对该院民二庭公正快速地判决“鳄鱼”商标侵权案表示感谢。
“傍”名牌付出20万元代价
拉科斯特公司于1933年在法国成立。早在1933年,该公司就在法国注册了鳄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成衣、衬衫等。之后,“鳄鱼”商标在192个国家注册,取得了商标专用权。1980年开始,拉科斯特公司分别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并获准注册鳄鱼图形商标以及LACOSTE文字商标。
绍兴市舒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简称舒兰公司)却在未经拉科斯特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加工生产的399箱男式T恤(申报价值57436美元)上贴上了“LACOSTE鳄鱼(图形)”商标,并于2007年10月将这些产品通过上海海关申报出口,但由于涉嫌侵犯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的“鳄鱼”商标,被海关扣留。
拉科斯特公司得知后,认为舒兰公司的行为显然侵犯了拉科斯特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08年1月4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舒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承担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
舒兰公司认为,其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的399箱男式T恤在制作的图形和英文上与原告拉科斯特公司的商标存在明显差异,对拉科斯特公司的产品没有实质上的任何影响,且该产品并没有销售,也没有产生利润,并不存在侵权。
绍兴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最终认为拉科斯特公司的起诉要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依法判决舒兰公司立即停止对拉科斯特公司的侵权行为,并赔偿拉科斯特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输了一家有益大家
对于绍兴中院受理的“鳄鱼”商标侵权案,康保罗给予了高度评价。康保罗不仅是中国欧盟商会知识产权工作组主席,也是拉科斯特公司的法律顾问,他认为,绍兴法院的快速审理、公正判决,以及侵权赔偿金很快执行值得借鉴,该案可以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范例。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完善的过程,速度是惊人的。”康保罗介绍,1981年他第一次来到中国,11年前又定居中国,目睹了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的努力,他认为中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会越来越好。
有关专家认为,这一商标侵权案件已经告终,虽然输的是我市的一家企业,但是从保护本地的知识产权和投资环境来说,应该是一件有益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