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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装修时曾要求整改 物业经理是否“无辜”?

  浙江在线10月21日讯  去年12月12日,温州市区温富大厦“朵朵鲜”鲜花店内因电器产品安装使用和线路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导致该店阁楼下方吊顶内照明线路短路引发火灾,造成21人死亡。“朵朵鲜”老板及该大厦原物业管理处经理卢某被提起公诉。

  昨天上午,鹿城法院在第一审判厅公开审理温富大厦原物业管理处经理卢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案件。

  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温富大厦一楼的“朵朵鲜”鲜花店未经审批在店内搭建阁楼约400平方米,擅自拆除了烟感器、喷淋头等消防设施。在检查中,卢某发现了这一情况,要求鲜花店整改,恢复原状。为此,“朵朵鲜”老板的丈夫托人到卢某那里说情,并出具了一张保证书,表示拆除消防喷淋头的责任由其自负。后来,消防部门为此发出了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

  在法庭上,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说,卢某只是物业管理处的经理,不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在消防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后,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就已经完成,抓整改落实那不是物业的事情;“朵朵鲜”拆除消防设施,属于在业主私宅范围之内,不是公共设施,物业管理不可能管到别人家里去。

  对此,公诉人说,“朵朵鲜”拆除的烟感器、喷淋头与该大厦的消防设施是一个整体,不可能喷淋头设置在业主一方,物业单位就不管了。物业单位有责任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卢某在明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因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规定而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被捕前,卢某是温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副秘书长。他在作最后陈述时,眼泪夺眶而出,他觉得自己很无辜,希望法庭公正判决。经过一天的审理,审判长宣布休庭,并将择日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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