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4日讯
消费者在绍兴县住酒店,最迟可以在下午1点退房。日前,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绍兴县消费者协会、绍兴县商贸三产局、绍兴县餐饮行业协会联合下发文件,制定出台了《绍兴县餐饮住宿服务行业经营行为规范》,要求绍兴县餐饮住宿服务行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绍兴县餐饮住宿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该规定也成了绍兴县制定出台的首部行业规范性文件。
据了解,该《规范》共有33条经营行为规范,分总则、基本规范、经营行为规范、餐饮住宿服务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消费争议处理和检查监督6个部分。《行为规范》规定,绍兴县餐饮住宿服务行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明码标价,计量、卫生、安全管理、广告宣传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此外,该规范对餐饮住宿服务行业如何维护合法权益也作了进一步明确。
《行为规范》规定,餐饮住宿行业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按消费者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完整的一“间/夜”为当日14时至次日12时,但消费者向总台提出由于某种原因可以延长1小时。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餐饮住宿服务业可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餐饮住宿服务业可加收一天房费。餐饮住宿服务业需在宾客须知中明确告知消费者。
《行为规范》还规定,食品质量不符合《食品卫生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消费者尚未食用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有问题食品价款的一倍。食用后尚未对消费者身体造成伤害的,应退还有问题食品的价款,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不低于本桌消费总额的两成。
据悉,该《行业规范》自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关人士认为,该文件的出台标志着绍兴县餐饮住宿服务行业在开展“新消费运动”中有了初步成果,该县餐饮住宿服务业自律机制必将得到进一步加强。